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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 子女可提否定父母之訴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小湄與小鈞這對年幼的小姐妹有兩個爸爸,一個是母親的丈夫陳某,另一個則是母親的外遇男友阿榮,經DNA鑑定後,證明阿榮才是他們的生父,但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小湄與小鈞的父親仍是陳某,兩人因而有父卻認不得;大法官會議昨天對此作出釋字第五八七號解釋,宣告民法第一零六三條後段,關於否認親子關係的規定違憲,解決此一窘況。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而小湄與小鈞是在母親劉女與陳姓丈夫婚姻存續狀態中出生,但當時陳某已離家多年,並未與母親「同房」,母親劉女也主張,小湄與小鈞是她與阿榮婚外情所生的孩子,但因陳某多年下落不明,劉女遂向法院訴請和陳某離婚並於八十八年獲准,劉女遂帶著小湄與小鈞認祖歸宗。
但問題來了,依民法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小湄與小鈞均被「推定」為陳某的子女,且只有陳某和劉女有權提出否認子女之訴,小湄與小鈞無權提出否認自己與陳某的親子關係不存在,造成兩人有父認不得。
小湄與小鈞的生父阿榮提起親子訴訟後,DNA比對相符,但法官仍得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判決阿榮敗訴確定,阿榮不服,遂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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