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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點︰選務部分--3700多張瑕疵票 不影響結果

〔記者李永盛╱台北報導〕針對連宋主張中選會及各地選委會從事選務違法,高院合議庭判決指出,在連宋主張「票所作業」的選務違失方面,合議庭認為,包括「選務人員資格」、「票袋內容」、「票袋封存」、「票數計算」等,都與選舉權行使無直接關聯,亦未發現有投票權人未能領票,故認定與選舉結果不生影響。

合議庭另指出,選舉訴訟準用民事訴訟程序,法院是針對連宋律師團主張選務違法的部分,才准許其影印部分選舉人名冊,至於連宋未主張的部分,為兼顧無關之個人的隱私權保護,自然未准許其全面影印選舉人名冊。

在「幽靈票」的選務違失部分,合議庭勘驗比對後認定,僅少數投票所有零星的票數差。

「遺失票」部分,有的是總統選票誤裝於公投票袋,這已計入總統選舉結果,有的是無效票袋,但對選舉結果不生影響。

「贓物票」部分,高院認為並無贓物票存在,雖然台北縣板橋市第七十四票所,多出一百餘張用餘空白票,但因未被領取或投票,自不影響選舉結果。

至於與「選舉人名冊」有關部分,高院認定連宋律師主張「指印無法辨識」、「未用身分證領票」、「雙重領票」等十一項,均無理由。

至於連宋主張「簽章與姓名不符」、「代領選票」、「冒領選票」等違法態樣,高院認定這部分有瑕疵的票數僅三千七百餘票,就算全屬無效票,亦不影響選舉結果,因陳呂得票比連宋多出兩萬五千餘票。

合議庭另指出,選舉訴訟依法僅有六個月的審理期限,相當急迫,且卷證龐雜,為兼顧「實體正義」及「程序正義」,訴訟資料的查證及訴訟程序的進行必須「精緻化」。

判決指出,連宋律師團於起訴後,所提選務作業違法的主張及證據方法,並不明確,自六月一日起,經法院三度命其補正,原告才於九月三日提出較精確的違法類型版本,法院亦依據此一版本,函請各地院影印選舉人名冊。

至於原告九月三日以後所提出的訴訟攻擊方法,合議庭認為有礙被告的防禦,更有礙訴訟的終結,原告亦難辭其過失,故高院對於原告逾時提出的攻擊方法,並未准許。


爭議點︰槍擊案部分--槍擊案後如期選舉 中選會合法

〔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連宋主張三一九槍擊事件及啟動國安機制後,中選會未停止選舉或改期的作法違法,但高院判決認為,實情顯示,中選會根本無權停選或改期,大選如期舉行符合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的規定。

判決指出,總統候選人之一陳水扁雖遭槍擊,但僅腹部受傷,而法律規定總統候選人死亡才須停選;又槍擊事件後,選民或各投開票所,並未出現無法投票或開票的不可抗力情事,何況原告從未書面申請變更投票日期,且原告連戰還呼籲大眾踴躍投票,依此,實情與法律規定均不容被告中選會宣布停選或改期。

至於突發槍擊案,因當時真相不明,競選雙方各有因應策略,判決認定這些只是雙方競選攻防的手段,仍待選民以投票表示取捨意見,中選會並不能預見槍擊案對何方有利。

另所謂啟動國安機制,無論名稱是「國安會議」或「國家安全機制應變」,會中並未提及增加軍警留守人員,又中選會主委黃石城與會,因事關投票秩序與安全,並無不妥,黃也無從預見總統大選將發生不公平結果,故未違反獨立公正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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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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