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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業廢棄物 環局將清運

〔記者王昶閔╱台北報導〕實施滿卅年的「廢棄物清理法」將有重大改革,環保署將整併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法條中將修改「廢棄物」的分類與定義,其中公司行號中的一般廢棄物,未來可望交由各縣市環保局處理,以暢通資源回收體系,提高回收率。

另外,此項新法案也將增加環境衛生管理章節,規範民眾應對居家環境衛生的重視,並將擴充嚴禁的污染環境行為,增加管理的法源依據,以維護環境衛生。

環保署署長張祖恩表示,兩法在整併之後,除將廢棄物視為資源及強化源頭減量與再利用,更將重新界定資源與廢棄物的含意及屬性,區分為有用資源、有害廢棄物及一般性廢棄物。

張祖恩表示,兩法整併後法規結構雖改變,但執行方式仍相容,對民眾生活垃圾之一般廢棄物清理方式將不會產生影響,仍維持由地方環保局或鄉鎮市公所來清運,但對於事業產生的生活垃圾或非屬資源不具毒性之廢棄物,可視為一般性廢棄物。

在現行法令中主要是以廢棄物的「產生來源」來劃分,分為事業廢棄物與一般廢棄物,前者是指公司行號、工廠等事業單位產出的垃圾,必須自費委託清除處理商清運,後者則是家庭產出的生活垃圾,由縣市環保單位處理,未來兩法合併後,將改以廢棄物的「種類」來劃分,屬於一般廢棄物者,就能由環保單位處理。

環保署官員表示,許多公司行號所生產的廢棄物,特別是非工廠者,大多是與家庭垃圾相差不多的一般廢棄物,卻因為是公司產生,必須自費委託清運。

這次修法,一方面反映事業單位的需要,一方面也能暢通回收管道,與提升資源垃圾回收率,因為如果是同一類的廢棄物,最終還是會回到相同的回收處理體系。

張祖恩也指出,未來兩法合併後,基於「廢棄物放在正確的位置就是資源」的理念,未來廢棄物將優先認定為「資源」,將過去對物質或物品之所有人放棄該物品之原有功能後,即視為「廢棄物」之觀念,修正應先視為「資源」,經過先資源化、再用、再生利用及回收再利用後,最後才做掩埋的最終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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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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