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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性侵被害人身分 媒體要重罰

〔記者李明賢╱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嚴格限制媒體報導性侵害被害人姓名或足資識別身分等相關資訊,並大幅提高媒體違規報導的罰責。

至於修正草案有關訂定加強監控性侵害假釋罪犯等相關條文,包括性侵害假釋犯向警察機關登記資料供查閱,以及強制安裝電子監控設備監控等條文,因尚有爭議,朝野未能達成共識,留待院會二讀審議前進行朝野協商。

修正草案規定,凡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均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姓名或足資辨識被害人身分資訊。媒體若違反此項規定,將面臨罰責。

罰責部分,現行第十二條條文規定,對於「主管機關負責人及行為人」,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為對該「事業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前項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的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若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修正草案也增列但書,規定若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為有報導必要,不在處罰之列。

對於性侵害被害人驗傷及取證,修正草案也規定除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的規定或被害人無意識無法表意者,應經被害人同意。被害人未滿十二歲,應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但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嫌疑人,得逕行驗傷及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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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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