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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任滿解職 絕無看守階段
記者蘇永耀╱專訪
監察院運作如出現空窗期,須由監委監試的國家考試能否舉辦?專攻憲法、行政法的台大法律系副教授蔡宗珍昨日說,監委任期一到就應解職,試委任滿也不能擔任典試委員,絕無任何延任或看守階段;期間的國家考試則應延後,否則將面臨考試本身是否有效的問題。
以下為專訪紀要:
問:由於藍綠嚴重對立,下屆監委同意權恐無法如期完成,則監院本身或由監委執行的任務能否繼續運作?
答:從憲法層次,時間一到便自然解職,無從延長任期,需要由監委方能行使職權的任何事務,當然僅能停擺;例如憲法規定總統提名監委共廿九名,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如刪除僅剩五人,總統如未補提名,那麼監委行使的彈劾權就會受到限制。
因為,按規定監院的彈劾至少要有監委兩人提議,九人以上審查及決定,所以,如果立院未能如期通過監委的同意權,或刷掉許多被提名人,加上憲法也未規定總統補提名的時程,確實很有可能出現沒有監委行使職權的憲法空窗期;同樣地,須由監委監試的國家考試,也會面臨同樣的問題。
問:對於監委職權的空窗期,外界不乏引用大法官釋字第三十一號的延任規定,繼續讓監院運作,這合理嗎?
答:回溯釋字第三十一號,涉及早期萬年國代;當時憲法規定國民大會代表要到次屆國民大會代表選出後才解職,但其他的憲法職位如立法院與監察院則都屬於任期制,因此才有「惡名昭彰」的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以「若國家遭逢重大變故無從辦理次屆選舉的時候,就由原先的立委或監委繼續行使職權」。
最近有人再引用此釋字精神看待監委延任,然而,就算當時釋字第三十一號是針對民意代表,然而,現今的監委已改由政治任命程序;此外,當年釋字第三十一號,堪稱完全背離民主精神,即便今天立委無法改選,也都不再回到釋字第三十一號;因此,以次屆監委尚無行使職權,原先監委可以繼續行使職權,這種說法已嚴重違反法理。
問:任期制的設計如出現空窗期,應如何避免?解決之道為何?
答:其實,任期制的設計原本就已考量可能出現空窗期,否則就要像美國國會或是我國的大法官一樣,明文規定任期交錯制,透過制度以確保不會出現空窗期。只要制度沒有這種防護措施,就要承擔可能出現青黃不接的空窗期;這並非憲法出現漏洞,更無任何所謂的看守問題,換言之,當現任監委解職後,便不能再去監督任何國家考試。所以,眼前最簡單的解決方式就是延後國家考試舉行,避免日後有考生質疑違法,那考試的公正性與程序合法性等,都將產生嚴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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