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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業就地合法 授權地方政府輔導

〔記者劉力仁╱台北報導〕為解決全台溫泉多屬山坡地或河川地違建的問題,交通部部務會議昨天通過「溫泉四法」,以授權地方政府,放寬土地及建管規定方式,讓違法業者就地合法,取得經營許可。

至於溫泉業者的供給方式,包括溫泉水是否回收再利用、原泉是否加水冷卻或加熱等,交通部也將檢驗溫泉業者的供給方式,解除民眾疑慮。

交通部部務會議昨天通過「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溫泉供取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溫泉區管理計畫擬訂審議及管理辦法」、「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四項子法,為溫泉業者合法化制訂法源。

不過,要等到經濟部、原民會等單位的相關溫泉子法完成,才能報請行政院決定溫泉法及所有規範的正式實施時間,像溫泉標章的發給,可能還要等上一年。

根據昨天交通部通過草案,未來地方政府得成立溫泉區,並依據溫泉區地形、建物特性,進行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變更,至於建物如不符合建物法規規定,地方政府得視實際狀況研擬輔導方案,報行政院核定﹔而交通部則組成「溫泉管理區管理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地方政府所擬的溫泉區管理計畫。

對於就地合法化引發安全疑慮,觀光局長蘇成田昨天強調,專案核定必須經過建管、消防等單位確認公共安全無虞,才會同意放寬溫泉業設置在一般不可有建物的河川地或山坡地上,在地方政府輔導下,業者將有七年緩衝期間,可以進行建物及土地改善。

溫泉業者表示,台灣溫泉所在地區多位於山坡地或河邊,依照現有建管法令,要求必須離河岸五公尺以上等規定,很多溫泉都必須拆除,依法處理後,可能只剩不到一百家溫泉可以生存,政府能依不同溫泉區的特性及需求專案核定,應可讓七成的溫泉業者合法化;另外三成在公共安全顧慮下,例如可能面臨土石流威脅,仍必須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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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2月30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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