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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讓法扶制度落入社會救助迷思的窠臼

■孫一信

法律扶助法於今年元月七日由總統府公佈,法律扶助基金會更在七月一日掛牌運作,這種政府出資民間經營的模式著實讓人耳目一新。

不過由於出發點的不同,我發現司法從業人員和社工從業人員在扶助認知上有極為不同的觀點。例如:與會律師總是認為既然有非自用住宅不動產,理應將不動產進行抵押設定借錢來打官司。律師們均認為農地是可處分資產,因為農民地主可以將農地設定抵押貸款去付律師費打官司,而自用住宅不同,如果被設定抵押,恐怕就沒房子住了。在實務上,我們看到的是,農民世世代代和土地綁在一起,沒了土地就沒了生計,沒了生計自然也無法延續香火,因此除非已經離農。農民不會甘願為了打官司而抵押土地。有個本會曾經提供法律訴訟協助的智障者,訴訟期間擁有山坡地種植竹筍的案父贈送本會及義務律師兩袋竹筍,卻又差一點因為交保金而週轉困難。

法律扶助的資格當然必須比社會救助法放寬,社會救助法第一條規定「為照顧低收入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特制定本法。」因此,社會救助項目包括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及災害救助,是關於政府維持一個人基本生存條件的社會安全制度。律師費是一般家庭維持基本生存之外的一筆額外開銷,法律扶助是要幫人民打官司,所以扶助資格訂定的思考邏輯必須不同。

台灣符合社會救助資格的人口相對較低,肇因於長期以來社會救助的資格審核權在於各縣市政府社會局,各縣市政府可以根據預算規模去酌予調整審核資格寬鬆,例如成年人收入設算的差異、家中有車齡幾年內的汽車、甚至家中有什麼新家電,都可能造成不符資格。就算一戶人家只剩下一幢房屋、一部汽車,卻仍然未能落入貧窮線,這就是所謂很窮的有錢人。

社會救助制度在國內運行數年,政府主管機關奉行文件主義,嚴格控制預算,致使國內社會救助人口不及一%,遠低於其他OECD國家。在販夫走卒、弱勢民眾引領下,好不容易通過法律扶助法及基金會的設立,甫上路半年,就被人質疑「法扶有黑洞、全民冤大頭」,著實潑了參與推動的社福組織一大盆冷水。我們認為法律扶助的資格審核可以在試行一段期間後,對於哪些人應協助而被排除,哪些人不需協助而被扶助,再進行深刻檢討。但切勿讓法扶制度落入社會救助迷思的窠臼。

(作者孫一信╱智障者家長總會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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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2月30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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