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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雄土地案 中廣乞丐趕廟公 二審敗訴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中國廣播公司追討中央廣播電台民雄機室土地案,台南高分院昨天推翻一審判決,二審判決中廣敗訴。

這件官司源起於當年政府撥款給國民黨營中廣公司取得土地並登記於名下。

後來中央廣播電台獨立成為國家廣播電台,繼續使用該土地做為機房,卻被黨營的中廣告向法院追討,不少人士認為是「乞丐趕廟公」,國家廣播電台使用原應屬國家的財產,卻要被迫拆屋還地趕走。

交通部政務次長蔡堆表示,法院判決中廣二審敗訴,表示交通部的訴求正確,將等收到判決書後,和委任律師研究,再決定下一步作法。

判決逆轉 央廣欣慰

央廣民雄分台台長王啟珉則表示,他欣見民雄電台的土地能早日回到國家廣播的用途。

中廣管理部經理林亨利昨晚受訪時說,還不知有此判決結果,且對此判決感到意外,將繼續了解查證此案的發展並據理力爭。國民黨對此案則不願表示意見,僅稱一切由中廣處理。

台南高分院昨天判決指出,中廣與央廣雙方屬於「未訂期限借貸契約」,以「有無播音任務需要」認定該契約目的是否完畢,認為對岸處心積慮圍堵台灣,中央電台有持續對中國播送必要性,判決中央電台可繼續使用民雄機室鐵塔及地網,不用將之拆除,不用還地,也無須支付任何租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論點 異於一審

法官判決文指出,因雙方之使用借貸為「未定期限之使用借貸契約」,中央電台可繼續使用民雄機室,但其土地所有權仍判定屬於中廣,若政府要求索回,交通部和中廣仍需進一步打官司才能追討。法官此次採取的判決論點與一審差異頗大。

四十一年政府為加強對中國宣傳,委託中廣辦理對中國廣播,因需擴充民雄機室中波機,中廣簽請行政院撥款二百廿三萬五千元,並以緊急命令追加預算撥款擴建,土地登記在中廣名下,如今市值估計超過上億元。

該筆土地 市值上億

中央電台前身原係中廣節目部大陸廣播組,六十一年改為「中央廣播電台」,八十五年立法通過和中廣海外部合併,成立「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

九十一年中廣向法院提訟,請求拆除民雄機室四座天線鐵塔及地網並返還土地。

嘉義地院去年判定中廣勝訴。法官認為,土地所有權屬中廣,且中廣是向地主購得,即使係由政府編列預算,仍須由主管機關交通部出面請求中廣還地。

未返還前,中廣仍是所有權人,若中廣係非法、不當取得土地,亦應由立法院通過特別條例,以法律剝奪中廣財產權。

嘉義地院因而判決中央電台應將四座天線鐵塔設施和地網拆除,將土地返還中廣,並支付四百七十三萬餘元之損害賠償及利息;還地前還須每月支付八萬九千餘元租金。

中央電台對此提起上訴。

交通部後來也向台北地院提出訴訟,主張該土地是交通部出資二百廿三萬五千元委請中廣購地,並以信託方式登記中廣名下,中廣受託業務終止,信託關係自然消滅,土地應屬國家所有。

但交通部主張並未獲得法官採納,判決交通部敗訴。

對中廣播 仍有必要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法官昨日推翻一審論調,在判決文載明,民雄機室土地和鐵塔、地網係由政府撥款給中廣購置興建,土地為中廣所有,但中央電台和中廣仍屬「使用借貸」之法律關係,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後返還之。

在政府對中國廣播的任務尚未改變的情況下,中央電台自得繼續使用其地上物及地下物,判決中廣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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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2月2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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