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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增減資申請 窗口將單一

〔記者陳中興╱台北報導〕提升作業效率,明年1月1日起,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或保險業申請增資、減資、發行金融債券等多項業務,將整合為單一窗口、1階段審查,審查時間由5∼6週縮短為12天以內。

現行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及保險業申請增、減資及發行有價證券等案件,第1步須先向金管會銀行局或保險局申請核准後,再向證期局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2階段審理時程合計約需5∼6週。

銀行局副局長鍾慧貞指出,經整合後的單一窗口、1階段申請程序,若所有文件齊備且符合規定,核准時間將縮短到12天以內。

為達一元化金融監理目的,及簡化業者申請程序,金管會已發布修正「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依修正後之規定,自94年1月1日起,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或保險業辦理下列案件,僅須向證期局提出申請或申報,副本並抄送銀行局或保險局即可。

新規定適用以下3類業務:

1.公開發行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及保險業辦理增資、減資(不含因買回股份申請減資案件)。

2.公開發行之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及信用卡公司發行公司債。

3.公開發行之銀行發行轉換金融債券、交換金融債券及其他涉及股權之金融債券。

不過金融機構或保險業辦理下列案件,仍不適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規定,仍須依相關規定檢具書件向金管會提出申請:

1.銀行發行一般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及其他未涉及股權之金融債券。

2.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及保險業辦理因買回股份申請減資。

3.非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或保險業辦理增資、減資及發行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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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2月2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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