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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稅率永降 政院院會今通過
〔記者蘇永耀╱台北報導〕因應立法院要求,行政院會今日將討論財政部所提「土地稅法」及「房屋稅條例」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土地增值稅稅率調整為20%、30%、40%等3級常態化稅率,調降後地方所減少的實質稅收,將由中央政府補足。
而為增裕地方政府的稅收,合理調高公告地價,今日院會也將一併討論內政部所提出「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3年規定地價修正為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公告地價不得低於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市價)之一定比例,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會商。
同時,「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修正私有房屋免徵房屋稅的規定,增訂同一所有人在同一建築物具有2戶以上的房屋,且其中1戶以上供住家用而現值在10萬元以下者,其全部房屋現值應合併計算。
現行土增稅率減半徵收規定將於94年1月31日施行屆滿,財政部指出,為落實財政改革方案,希望修法採取調降稅率新制。
土地稅法第33條規定:
1、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100%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40%。
2、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100%以上未達200%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50%。
3、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200%以上者,除按前2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60%。
按照行政院會今日將通過的修正草案,上述土地增值稅稅率將分別調整為20%、30%、40%等3級常態化稅率;信託土地如為經重劃之土地,區段徵收領回之抵價地將減徵40%。至於調整稅率後可能會造成地方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在新修正的財政收支劃分法還未修正前,地方政府的稅收損失將由中央政府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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