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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別坐牢 「千萬」換緩刑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灣省砂石商業同業公會理事呂憲坤被控於去年台電公司發包新天輪電廠旁大安溪馬鞍段疏浚工程,涉嫌以暴力、恐嚇圍標,在台中地院審理期間,呂某坦承犯行,提出「認罪協商」,願意支付一千萬元給公庫或公益團體,以換取不要入監服刑,該認罪協商目前已獲得法官及公訴人同意,只要呂某獲得被害人同意、取得諒解,協商即告成立,法官給予兩週協商時間。

台中地院指出,這項認罪協商如果成立,被告支付金額將創下台中地院「認罪協商」新紀錄。

被告呂憲坤辯護律師指出,此案的被害人包括曾被呂某職員恐嚇不得前往投標的同業及員工,以及發包單位台灣電力公司,目前已取得前者部分的諒解,如果台電部分也同意,這項協商即告成立。

據了解,法務部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台中特偵組去年偵辦大甲溪台電新天輪電廠位於大安溪馬鞍段疏浚工程黑道圍標案,在台電公司發包時即傳出黑道圍標,有投標廠商竟在半途被以暴力手段或恐嚇言語攔下標單,讓業者呂憲坤圍標並得標,在取得疏浚及砂石權下,支付台電四百萬元,呂及三名職員因而被檢方依違反政府採購法起訴。

地院審理期間,四名被告全部坦承犯行,其中呂憲坤透過律師及公訴人在辯論終結前提出「認罪協商」,希望獲得緩刑,不要入監執行。

承審法官表示,在辯論終結當天,呂憲坤已提出認罪協商,在被告與檢察官協商下,呂憲坤同意支付一千萬元,在指定時間內支付給十個公益單位或公庫,換取緩刑代價,昨日法院召開協調會,被告呂憲坤同意協商內容,法官裁定給予被告兩週協商時間,將依協商內容判處呂某一年二月徒刑,緩刑三年,但是被告須放棄上訴權利,且如果有一名被害人不同意,協商即告流產。法官指出,該案四名被告只有呂憲坤提出認罪協商,其餘三名被告將在本月三十日宣判。


《新聞辭典》認罪協商

認罪協商新制度是在今年三月才啟用,在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朝「當事人進行主義」修訂之後,才增訂的新制度,取材於美國之認罪協商制度,一般而言,指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在法院判決之前,就被告所涉案件進行之協商,而美國的認罪協商可以適用於所有案件,其協商之範圍包含「控訴協商」、「罪狀協商」、「量刑協商」及其混合形態。

我國則基於國情,範圍縮小,提出認罪協商的時效,為一審辯論終結前、簡易判決處刑前及檢察官的緩起訴制度;且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為限。

認罪協商的協商內容包括一、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四、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協商內容中第二及第三項,必須要獲得被害人的同意,有被害人不同意即不成立,而整個協商不得逾三十日。目前法律僅規定,認罪協商只能由檢察官提出聲請,被告只有請求權,且審理期間被告須作有罪陳述,法官受理認罪協商聲請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被告在協商程序完成前,隨時可以撤銷協商之合意;檢察官亦得於協商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聲請。 (記者楊政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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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2月28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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