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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判嚴懲賄選 重樹司法威信

■郭憲彰

台灣的選舉從來就擺脫不了賄選的夢魘,物品自早期的肥皂、味精、香菸;中期的五十元、一百元現金;到近期的高級禮品、流水席、五百元以上現金。手法從挨家挨戶公然發放,到抄選舉人名冊,到前金後謝等不一而足,歷數十年而不絕。難怪過去花蓮法院的法官會天才到以賄選為社會普遍現象,民情不以為惡,而判決賄選被告無罪。該判決雖招來國人大力撻伐,但仍足以反映出部分人(包括法官)的錯誤觀念。

賄選行為腐蝕人心、社會、國家根基之深,為惡之烈,為文批判之作,不可勝數,卻仍難斷其積弊惡習者,昔日怪罪於檢、警、調怠於偵辦,甚至事前通風報信;但時至今日,法務部雷厲風行,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抓賄選,成效甚佳,起訴數量之多,速度之快,已一掃往年牛步龜行的譏評,惟有待加強的乃是從重求刑。相對於法務部的積極查賄、抓賄,職司審判的司法機關,也該為長期以來縱容賄選,對賄選被告輕判,致無法遏阻惡質選風加以反省、救贖。賄選食物鏈的上源候選人,甚少直接經手買票,而是藉由競選幹部、親友等,利用樁腳向下游選民行賄買票。由於司法審判機關對於收賄賣票的民眾,大都輕判且得易科罰金,甚或宣告緩刑。因此選民心存僥倖,不拿白不拿,被抓了也判不重,在這樣的司法環境下,如何能期待民眾不出賣靈魂;樁腳在買票過程中,扮演的角色最為關鍵,惡性也最為深重,這些人不論是為了利益或是親情,是賄選犯罪行為的執行者,更是扼殺民主選舉的劊子手,法院卻也慣行判個一年半載交代了事,只要有人幫其安頓家庭,通常都是一肩扛起所有責任,賄選如果能夠根絕,那才是天方夜譚。至於有意賄選的候選人,在前述環境生態可堪配合下,被供出的可能性不高,為了權力或日後利益考量,豈有不想盡辦法賄選的道理。本屆立委選舉,在政府認真抓賄情形下,賄選行徑之所以仍然猖獗,從以往司法相關案件判決經驗加以觀察,輕縱絕對是最關鍵的因素。依選罷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對於買票行為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尚可併科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至於收賄之選民,依刑法第一四三條第一項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為了挽救台灣的民主形像,導正賄選惡質選風,改善立委成員素質,司法機關務必正視長期輕判縱容的結果,國家、社會已付出難以估算的有形、無形代價,得到的又是什麼?司法還有什麼正當的理由,繼續寬縱民主選舉的毒瘤。難道要任其惡化到病入膏肓藥石罔效,讓全民跟著陪葬嗎?司法為人民服務,理當重視人民的聲音,當人民經數十年呼籲嚴辦賄選,而得不到正面回應時,司法的評價會是什麼樣子,不知當局想過沒?為了洗刷縱容賄選的幫凶,重樹司法的尊嚴與威信,吾人強烈要求法院對賄選買票的被告在法定最高刑期範圍內判處三年以上之重刑,並科以一百萬元以上的罰金;至於收賄的選民,亦應在法定最高刑期內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科以二千元以上之罰金,期以杜絕賄選,司法加油!

(作者郭憲彰╱律師,南社法律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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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2月28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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