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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甥年紀小 舅舅代娶妻

〔記者胡守得╱台北報導〕年紀輕輕的台北小郭在中國結識林女,暗結珠胎,但小郭年紀太輕,不能在中國完婚以攜妻返台,遂請台灣的舅舅跨刀出馬,冒充新郎赴中國,將林女娶回台灣後快速離婚,再讓小郭和林女閃電結婚,順利產下女嬰並冠上郭姓,但因民法有「婚生子女推定」的規定,擔心東窗事發而被迫改冠舅舅的姓,小郭、林女、舅舅只好向法官招出內情,這才揭穿一段離奇的婚姻。

台北市的小郭赴中國時,結識林女,去年林女懷孕,剛滿十八歲的小郭滿心愉悅,準備將她娶回台灣照顧、生產,不料,一探聽規定竟是青天霹靂;我國民法規定結婚年齡,男子年滿十八,女子滿十六歲即可,但中國限定男方須滿廿二歲,小郭還差四歲,肚子裡的寶寶那能等那麼久。

「天頂天公,地下母舅公」,台灣婚事習俗,母舅坐大位,小郭趕回宜蘭,找到還是單身的舅舅,拜託他充當「替身新郎」,舅舅去年十一月到中國,將林女迎娶回台,回台七天,舅舅即與林女離婚。

外籍新娘一旦離婚,常會遭遣送出境,為免林女被逐,兩天後小郭就和林女閃電結婚,而兩人早就暗結珠胎的女嬰,也在今年三月順利產下,登記為「郭家」後代,女嬰在戶籍登記上姓郭,看來一切圓滿如意,時距舅舅迎娶僅四個多月。

但我國民法有「婚生子女推定」規定,郭、林雖將女兒登記「郭姓」,但因舅舅和林女曾有「婚姻紀錄」,而從女娃出生時間推算,小郭和林女結婚三個多月就生產,法律上顯應「推定」女娃是舅舅和林女受胎所生,故應從舅舅姓「余」而非姓「郭」。但戶政事務所並未察覺,直接讓女娃提早認祖歸宗,但萬一日後有人發現「推定」錯誤,女娃還是得更姓為「余」,且民法「否認子女」時效有一年規定,倘若察覺時距其出生已逾一年,就算要彌補,也無從補救,是謂「法定破綻」。

小郭為免日後有所差池,硬著頭皮請舅舅向士林地院提起對女娃的「否認子女」訴訟;開庭時,舅舅、林女隱瞞「代甥出征」情節,鬼扯說郭、林在中國原是情侶,因故分手,林女因有孕在身,只好嫁給舅舅;婚後來台,兩人因個性不合而協議離婚,林女巧逢小郭,兩人舊情復燃,迅速結婚。法官聽完,覺得那有這麼「嘟嘟好」代誌?將三人找來,詳告「法定破綻」的嚴重性後,三人才全盤招出。

舅舅、小郭、女娃經法官送馬偕醫院做DNA鑑定,證實女娃為小郭和林女所生,全案審結,判決女娃並非舅舅和林女的婚生女,終讓女娃合法認祖歸宗。

至於舅舅、小郭、林女合演假結婚,是否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而未做出正確「推定」,錯將女娃登記為「郭」姓的戶政事務所有無行政疏失?法官笑而不語。


法律小辭典╱否認婚生子女 周歲前須提訟

何謂「推定婚生子女」?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妻之受胎,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也就是說,凡是先結婚、後懷孕所生下的小孩,依法均直接推定這對夫妻就是小孩的親生父母。

近年婚外情屢見不鮮,一旦丈夫發現妻子有外遇,進而懷疑子女可能不是自己親生,依法必須在小孩滿一歲之前,向法院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逾一年就無法提起訴訟。

至於社會普遍存在「未婚懷孕」的現象,若生父、生母只是「先上車、後補票」(先懷孕、再補行結婚儀式),小孩當然視為「婚生子女」。

假使生父、生母未結婚,則法律只保障小孩屬於生母這邊的「婚生子女」,至於生父,明明孩子是自己的骨肉,卻仍須透過「認領」程序,才能使小孩享有「婚生子女」的權利義務;但這項程序必須獲得生母或非婚生子女同意,也就是說,生母或小孩有權拒絕生父認領。 (記者蘇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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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2月27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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