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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駿彥:職災補償 保障不足

我國職災補償制度採無過失責任原則,因此,勞工值勤中遭受職業災害時,不論雇主有無過失,皆需負擔勞動基準法所定職災補償的法定責任,如果可歸責於雇主者,依據民法規定,受災勞工可取得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若依勞保給付與受自雇主的法定補償皆無法完全填補損害時,是否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雇主賠償損害餘額,可說是職業災害不容忽略的問題。

在外國立法例中,有雇主在職災補償給付後,得免除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或勞工只能就損害賠償與職災補償請求權擇一行使;也有些國家接受勞工同時擁有2種請求權,但此2者權利處於相互調整抵充的關係等3種形態。其中舊西德採取第1種形態,美國少部分州實施第2種形態,英國與日本採取第3種形態。

我認為,我國職災補償制度設有勞工保險給付與雇主無過失補償責任,但法律未明文職災補償責任可以滌除有責雇主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勞動基準法係屬民法特別法,可保障職災勞工不需與雇主纏訟,就可獲得立即補償,但職災補償制度無法完全填補損害,比如勞工因遭受職災喪失或減少工作能力、或增加生活額外必要負擔,解釋上,雇主仍應負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勞基法第60條卻又規定勞工不可請求雙重給付,因此,我國職災補償與民事損害賠償2者間適用,採英、日形態。

我國職災補償制度在於維護勞工及其家屬生存權,提供職災勞工即時薪資利益、醫療照顧及勞動力重建,而非對雇主加以制裁或課責任,而且,現代勞務形態日漸多樣化,難以區別業務內或業務外職災種類日增,職災補償將朝社會保障化趨勢邁進。

但基於國內社會保險制度不足、職災補償給付額以平均工資為計算基礎、職災補償給付與民事損害賠償互為補充關係等因素,目前勞工遭受職災與類似通勤災害仍應定位為雇主負擔損害的防止責任及受害勞工的生活保障責任。(文化大學法律所教授邱駿彥口述,記者丁勻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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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2月27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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