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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分局長毆警 逼做假報告?
〔記者吳世聰╱嘉義報導〕嘉義縣警局水上分局爆發分局長池仁愛持槍毆打警備隊員鄭錦漳疑雲,鄭員低調數日後,前天重新向督察室提報告書,指先前是在被逼迫且接受分局委託他人賠償他一萬四千元醫療費情況下,提出不實報告書,他強調池仁愛確實持槍毆打他成傷;對此池仁愛再度否認。局長胡木源說,如真相無法查明,不排除函送地檢署調查。
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水上分局警備隊員鄭錦漳的太太向警局投訴,指鄭員遭分局長池仁愛持槍毆傷住院,督察室即深入查處,派員前往醫院拍照存證,十二月三日鄭錦漳出院後,到督察室製作三次訪談筆錄,並提供醫師出具的甲種診斷證明書,指控分局長持槍對他拳打腳踢,要提出傷害告訴,督察室針對鄭員陳述,訪談在場近二十位警備隊及刑事組人員,他們都無法證實池仁愛持槍毆打鄭員,但鄭員堅持提出告訴。督察室於是移由刑警隊調查。十二月十五日鄭員接受偵訊時卻表示不提出告訴,且交給督察室第一份報告書,內容大略指先前筆錄對池仁愛指控不實。
池仁愛持槍毆打部屬傳聞,警局同仁議論紛紛,經本報披露之後,池仁愛強烈否認,鄭員也拒絕對外說明,案情有如「羅生門」。
不料,前天下午鄭員在羅姓友人的陪同下到督察室提出另一份報告書,內容指出,事發後,池仁愛吩咐同仁對他施壓,威嚇如不和解,就不准他請假及用年度考績將他淘汰等語,逼不得已,只好答應簽署一份由分局同仁以電腦打字撰寫的報告書,簽名前他要求分局長要賠償一萬四千元醫療費,協調同仁同意,十五日他到刑警隊製作不提告訴筆錄後,交給他內裝一萬四千元紅包。
鄭錦漳在報告書中質疑,若不是分局長有傷害他的事實,同仁為何要先墊錢,賠償他醫療費﹖他說,池仁愛確實酒後在同仁面前對他大聲咆哮及辱罵,持警用手槍揮舞,還將他關在刑事組喝令他跪下及拳打腳踢,拿手槍敲他頭部且用槍管抵住他的胸部,造成他受傷就醫。
對此,池仁愛說,他只與鄭員有口語上衝突,絕沒有出手打人,更不要說拿槍,如果有此重大舉動,在場同仁不會勸架嗎?而督察室展開調查後,他就不便干涉接受調查同仁,不可能命令或者拜託同仁逼迫鄭員和解,因此同仁拿給鄭員一萬四千元一事,他事先並不知情。此事件已對他造成極大的傷害,他願意接受包括司法單位的任何調查,還原真相。
警局督察室說,訪談二十名水上分局的同仁,都沒有對池仁愛有包括喝酒、打人及持槍等不利證詞,因此督察室分析認為鄭員指控有捏造之嫌,督察室將會把調查報告送交考績委員會裁處。
但警局人事室說,目前調查報告內容有待補強,否則考績委員會難以依此裁決。
被打30分鐘 同僚未勸阻
記者吳世聰、丁偉杰╱專訪
傳聞遭分局長持槍毆傷的警員鄭錦漳受訪時,正式對外指控分局長池仁愛在酒後二度對他使用言語及肢體暴力,將他關在刑事組內喝令他跪下,拿退掉彈匣的警用手槍敲擊他的頭部及用槍管抵住他的左胸,他強調,因承受極大的壓力,打算隱忍,但恐被上級單位誤會遭免職,只好說出事情的經過,還他清白。
鄭錦漳前晚於太保市住處,首次對外說明事發經過,他說,因為太太發生車禍,對於賠償事宜,與分局長池仁愛發生爭執,池誤以為二人談話內容他有錄音,且對同仁吹噓,對他極不諒解。
十一月二十九日凌晨零時二十分許,池仁愛召集警備隊及刑事組同仁近二十人,在分局大門值班台前訓話,他聞到池仁愛有很濃酒味,且針對錄音問題,再度對他恐嚇,揚言讓他無法退休。
鄭錦漳說,他雖強調絕無此事,但池還是不相信,不斷對他咆哮,且向值班台趙姓同仁取槍,這時有同仁怕發生意外,搶下手槍退出彈匣才交給池,池拿手槍亂揮舞,幾乎是語無倫次亂罵。
他不忍同仁為他的事集體被罰站、訓話,於是在池的面前雙腿跪下,請求原諒,約五分鐘後,池離去才有同仁扶起他,返回寢室休息。不料,凌晨一時三十分許,又有同仁叫他到刑事組集合,池仁愛支開警備隊人員,關上門之後,又開始對他訓話,且不知從何處取出一把也是退掉彈匣的九○手槍,又對他拳打腳踢,且用槍敲他的頭部及用槍管抵住他的左胸,再來就喝令他跪下。
鄭錦漳說,他被打了幾下根本數不清,在場的刑事組人員也未上前阻止,近三十分鐘後,分局長氣稍消才結束。返回寢室後他感到頭昏及想嘔吐,同仁才載他返家,他自行到華濟醫院就醫。
他強調,因承受極大的壓力,才提出第一次不實的報告書,但他恐因而被上級誤會遭免職,才勇於說出事情經過,既然他已收下一萬四千元醫療賠償,就不打算提出傷害告訴,但希望督察室能查明真相。鄭錦漳說,十多位同仁看到他遭毆,卻沒人出來主持公道,令他感到心寒,但同仁畢竟是池仁愛屬下,他能體諒,或許池不在其位,就有同仁敢說真話了。
人物證都缺 真相仍不明
記者吳世聰╱特稿
嘉義縣水上分局長池仁愛被投訴持槍毆傷警員,雖然當事人鄭錦漳對外控訴分局長的暴行,但在缺乏人證及物證情況下,真相依然不明,警局督察室有必要深入抽絲剝繭,還給雙方當事人公道,減輕造成的傷害。
水上分局爆發的分局長持槍毆打警員傳聞,因雙方各說各話,外界難以釐清真相,不過仍有諸多的疑點,有待督察單位查明。
首先,有近二十名同仁在場,目前督察室對他們進行的訪談筆錄,口徑都一致,這似乎說明了人證對分局長較有利,但進一步探查,要他們說出對頂頭上司不利的證詞,也有相當的顧慮,如何讓他們說出「真話」,不要淪為交代性質的訪談筆錄,考驗督察單位的能耐及智慧。
再者,督察室事發隔天到醫院對鄭員拍照存證的十張照片顯示,頭部無明顯外傷,左胸有三個一圓硬幣大小的輕微「外力痕跡」,據督察室的說法,是鄭員照心電圖貼片所留下,另外膝蓋也有明顯瘀傷,但督察室認為,整體而言,鄭員沒有外傷證明遭毆。
不過,華濟醫院醫師開出的甲種診斷證明書,載明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胸部鈍挫傷合併瘀傷、腹部鈍挫傷合併瘀傷及左膝鈍挫傷等四種傷勢,二者有極大的落差。
就鄭員的說法,事發地的大門值班台前及刑事組內都有監視錄影系統,公佈即可真相大白,不料分局的說法是,刑事組內沒有錄影,而大門只有監視,也未錄下。問題是,是否有錄影只有分局內部知道,外界難免會有所質疑,督察室也應就是否錄影部份深入查證,以示公允。
此案各執一詞的兩造,一人是掌握大權的分局長,另一人是最基層的警備隊員,實力強弱分明,因此督察室更應站在基層的立場,要求分局長舉證強而有力辯證,才能讓人信服。
鄭員的指控,並不代表是事實,分局長更不容誣陷,但是基層如果有冤情,督察室也要責無旁貸,伸張正義。因此,唯有此案早日水落石出,才能還給當事人清白,同時減輕對警界造成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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