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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污名化的「獵區」

■巴蘇亞.博伊哲努(浦忠成)

我所屬的族群--阿里山鄒族,將家族、部落傳承而去耕作、狩獵的土地稱作「乎巴」(hupa),意思是「這塊土地是我或我們的」,部落的成員對於「乎巴」的所屬,都存著最高的尊重,絕不敢踰越,狩獵時如果獵物跑入其他人的「乎巴」,獵得時,一定要分一部份給土地的主人﹔即使是同族人誤入「乎巴」,都會產生嚴重的後果,何況是外來者﹔這是過去原住民族部落存在「聝首」的部分原因。次第的移民來台後,面對擁有火槍的墾殖者,原住民族的土地便持續遭到侵墾,日治時期,所謂「蕃人土地」剩下約五、六十萬公頃,而今所謂「保留地」僅存二十六萬公頃﹔其他的大部分劃歸為國有林班地、台糖土地等。惟失去土地的原住民即使受到法律的限制,在祖先的口碑與集體記憶中,仍然無法忘卻祖靈依舊在固有的土地上行走。

昔日原住民族的生產大抵是採集、狩獵、飼養、耕作等型態,部落周遭的土地也大致依據這些內容予以區隔,狩獵之地離部落最遠,其界限通常是異族的邊境,傳統而言,狩獵又有巡護部落土地的功能,所以獵人受到尊重不僅因為獵獲多少野獸,更在其肩負部落安危之責。

傳統的狩獵需要搭配嚴格的禁忌與倫理,但是國家禁止原住民自由出入祖先的土地後,加上資本經濟競爭性生產模式進入部落,食補文化與山產店和部落亟須錢幣者的連線等,導致原有的狩獵行為嚴重失控,濫捕濫獵,時有所聞,這些已經不是部落原本的狩獵型態。

現在農委會願意面對部落對土地(獵區)認知、狩獵文化轉型、民族產業塑造等提出「狩獵專區」的規劃與推動,是很務實的做法﹔與其讓部落狩獵行為持續失控,戕害生態與生物,莫如審慎設計一套運作的模式,讓執法者、獵者有規矩可以遵循,屏東科技大學裴家齊教授曾經進行魯凱族獵區制度的實證研究,得到的結論也是正面的。加拿大北方一海灣的印地安人已經被允許恢復其遭近數十年的捕鯨習俗,但是也在嚴格的控制下﹔美國狩獵季節發出狩獵證照,目的也是在機制上掌握特定環境的狩獵行為將產生的後果。長期而言,農委會規劃讓獵人轉型參與生態保育、狩獵導覽,尤其是野獸的調查保護工作上,在柬埔寨曾經有很成功的例子﹔因為獵人比起保育、動物研究專家都還了解環境與動物互動的方式,而且讓他們參與,可以大量減少動物遭到濫殺﹔最重要的是原住民參與這樣的計畫,可以名正言順重回祖先的土地,用節制的方式延續、轉化文化內涵。

部分生態保育、宗教人士對於這樣的作為表示無法接受,可以理解﹔生態保育與宗教本質上如何面對狩獵,我們持尊重的態度﹔但是基於對所有文化與生命的悲憫,體諒原住民族對於傳統領域土地的難捨,設計可供依循的嚴密制度,杜絕山區失控的行為,建立逐步轉型的基礎與共識,是目前最能實質保護生態生物的選項。文化確實要隨著環境轉化,回到部落我常告訴族人:飛鼠不必再打下來,讓牠美麗的眼睛閃爍在夜間的森林,牠們會是部落產業的尖兵。

(作者巴蘇亞.博伊哲努(浦忠成)╱台北市立師院教授、原民會副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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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2月2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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