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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酪農交易 光泉被罰75萬

〔記者丁勻婷、楊雅民╱台北報導〕光泉牧場公司透過生乳收購合約書形式,不當限制100多家酪農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其行為涉及限制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公平會委員會議昨日決議,該公司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75萬元罰鍰。

公平會委員暨發言人陳榮隆表示,經接獲檢舉且調查發現,依光泉牧場公司與酪農戶簽訂92年生乳收購合約書第13條、第14條內容,該公司限制酪農戶不得將所產生乳自行加工、販賣,也不得擅自交乳給非屬該公司之第3人。

公平會認為,基於避免夏季生乳需求高,光泉牧場公司擔心酪農戶與2家以上乳品工廠簽約,可能無法提供足夠數量給該公司,但酪農戶是否合法取得乳品工廠資格,進而經營生乳加工及販賣自有品牌乳製品,係屬酪農戶是否違反食品衛生管理相關規定問題,無涉光泉牧場公司。

公平會表示,若酪農戶未依約定配額交乳,本應自負無法履約責任,但已依約履行的酪農戶應有營利自主權,處理配額外的生乳。

公平會說,酪農戶的配額外生乳屬其所有,應可自行選擇與其他較好交易條件之事業自由交易,光泉牧場公司不宜壓抑市場競爭。

光泉表示,尚未接獲公平會正式公文,不清楚違反公平法詳細內容,但光泉強調,公平會所指的生乳收購合約書是92年度的合約書,該公司今年與酪農簽訂的生乳收購合約書,已完全依照公平法規定進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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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2月2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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