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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認定可能再犯 高寶中案「火速」發回更裁

〔記者孫友廉、劉志原、蘇恩民╱台北報導〕「反台獨炸彈犯」被告高寶中獲交保,台北地檢署不服提出抗告;高等法院前晚分案後,廿四小時內、昨晚六點半作出裁定,認為台北地院未詳加審酌高寶中的犯罪事實,對於檢方聲請羈押以保全證據、預防再犯等理由,都未詳加說明,故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北地方法院另作妥適裁定。

高等法院裁定書指出,被告高寶中犯罪嫌疑重大,可能繼續「再犯」,本案極可能有「共犯」,涉及的「製造重型爆裂物罪」及「殺人未遂」均屬重罪,台北地院的原裁定都未加以考量。

高院指出,高寶中引爆瓦斯鋼瓶、製作爆裂物,嚴重威脅國人生命財產,影響社會治安,更進一步傷害社會安定,影響國際觀光、經濟投資等層面,拘禁雖對其個人造成痛苦,但是和正確行使國家刑罰權、保障社會大眾安全,兩相比較,能否就此認為無羈押之必要?承審法院實應多加審酌、衡量。

台北地方法院已於昨晚收到高院的裁定書,今天上班後將以最速件電腦分案,再由承審法官傳喚高寶中出庭訊問,以決定是否羈押。至於何時開庭或傳喚被告,台北地方法院發言人黃俊明表示,將由承審法官決定。

由於這是高院發回更裁,之前裁定高寶中以十萬元交保的丁蓓蓓法官,依法不須主動迴避審理此案,故經電腦分案後,仍有可能由她受理,但「當事人」即高寶中或檢察官,則可依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以「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丁蓓蓓法官迴避。

依法定處理程序,台北地院將在分案完成後,發出傳喚通知書要求高寶中接受訊問,若高寶中無故未到,法院將依法拘提、通緝,屆時若高寶中遭裁定羈押,先前繳納的十萬元保釋金,法院將予發還。

台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黃立維得知聲押高寶中抗告案獲得高等法院支持,深感欣慰;代理檢察長林邦樑則表示,北院原裁定的認識用法有違誤,檢方樂見高院撤銷原裁定。

林邦樑同時強調,承辦檢察官先前從未表示拒絕到庭論告,未來也將隨時與台北地院保持密切聯繫,絕對配合法院開庭時間,親自蒞庭陳述聲押理由。至於上週五法院所出具的蒞庭通知書,請檢方法警室代為轉交,卻未送達檢察官,引發外界對於檢察官是否拒絕蒞庭的疑慮,林邦樑指出,已請主任檢察官調查,瞭解相關人員是否有行政責任。

高等法院裁定書指出,被告高寶中計劃周詳、心思縝密,更利用「媒體嗜血性格」以製造社會張力,遂行製造恐怖活動及社會傷亡的結果。

裁定書指出,高寶中使用的工具、材料繁多,動用瓦斯鋼瓶達十一桶,汽油有數桶,搬運、組裝都很耗體力,他有無足夠智慧、體力,獨自完成計劃而無共犯?令人存疑;台北地院認為高寶中不會湮滅事證、勾串共犯,有武斷之嫌。

高等法院表示,高寶中製造爆裂物的殺傷力極大,對社會造成有形、無形的損害,更「千萬倍」三輛於爆炸中全毀的汽車;高某犯行已可能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製造重型爆裂物罪,或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屬於刑度七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的重罪。

此外,高寶中放置炸彈地點,屬旅客聚集眾多,車輛進出頻繁的台北火車站,威脅公眾往來安全,甚至可能造成死傷,這部份涉及「殺人未遂罪」,其法定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也屬重罪。高寶中承租的工廠,被發現可製作爆裂物的工具、鞭炮、線香及引信等,高某是否就此罷手?已無再犯可能?這些疑點仍有待檢方釐清。

高院指出,高寶中犯後表示認罪後悔,願向社會大眾道歉,自稱個人不是政黨狂熱份子,台北地院僅因他這些「感性的自白」,就輕信他不會再犯,並不適宜。


審判長籲建立即時抗告

記者孫友廉╱專訪

高等法院昨天下午作出撤銷高寶中交保裁定,合議庭的審判長黃瑞華表示,她支持應建立起「即時抗告」的機制,才能及時補救若一時疏忽給予被告交保的失誤,避免如槍擊要犯薛球獲准交保後,逃亡在外接連犯案,繼續危害社會的案例再度發生。

黃瑞華表示,由於本案案情尚屬單純,因此前晚六時許,合議庭分得此交保抗告案,三名法官立即展開評議,近半小時就達成共識;其中受命法官是利用前天晚上至昨天早上未開庭時間,依據相關卷證,撰寫裁定書,昨天下午再交給她,進而完成,並於晚間六時三十分對外公布裁定結果。

對於被告高寶中的犯行觀察,審判長黃瑞華也說明了合議庭的判斷,認為高寶中的計畫非常周詳,心思細密,除先竊取他人廂型車,再租用車輛取得車牌,懸掛在贓車上,避免查緝;此外,高寶中更寄快遞通知媒體,有意製造社會恐慌,造成社會人心惶惶的陰影。

黃瑞華強調,台北地院作出被告高寶中以十萬元交保的裁定,除各方反應激烈,社會更是沸沸揚揚,因此他們認為受理抗告案的高等法院,應及時表達意見,讓外界了解,以便早日平息紛爭。

她指出,如果能建立起「即時抗告」制度,讓受理抗告案的高等法院能於二十四小時內再作出裁定,否則若有不同意見,也來不及進行任何補救;尤其每當檢院為了被告是否羈押一而再、再而三起衝突,久久未能平息,深深傷害的都是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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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2月22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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