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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關係人交易 表決門檻降低

〔記者陳中興╱台北報導〕行政院金管會昨日發佈解釋令,降低金控公司董事會有關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關係人交易表決門檻,這類「重度決議」的表決通過所需席次之計算基礎,得先扣除應利益迴避董事人數。

金控法第45條第1項規定:金控公司或其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授信以外交易時(關係人交易),應經公司2/3以上董事出席,及3/4以上出席董事同意後才能執行,這裡的「2/3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者3/4以上同意」,即所謂「重度決議」。

但某金控公司向金管會反映,某些關係人交易案,可能牽涉多席董事,依法均應迴避,經迴避後,真正能參與表決的人數根本無法達到討論門檻,等於連開會討論的餘地都沒有,對於董事會運作實務造成窒礙難行。

金管會邀集經濟部針對金控法與公司法相關規定討論後,決定依據經濟部91年5月15日所頒解釋函,允許金控公司董事會在表決金控法第45條第1項之可能有害公司利益之關係人交易時,所謂「出席人數」得先扣除與該案有關而必須利益迴避之董事席次。

例如某金控公司有12席董事,董事會在表決這項關係人交易時,卻有6席董事依法應迴避,結果根本達不到2/3的出席門檻就會遭到封殺;現在可將董事席次減掉6席應回避者,且依照6席的2/3為最低出席人數,也就是4人,再以4人當中的3/4同意,即可通過這項交易案。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鍾慧貞指出,就國外的作法來看,對於這類問題,都是透過公司治理,並公開揭露訊息,而非以法令硬性限制,畢竟2/3董事出席、3/4出席董事同意的門檻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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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2月22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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