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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賄釀人命 更二審判無罪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台北縣板橋市公所清潔隊前戴姓班長,遭控向因病請假過多的黃姓隊員索賄,前後共計九萬元,八十八年戴某更以辭職相逼,要求黃某再給十萬元,黃某在妻子重病需大筆醫藥費,無法應付下在家中留有遺書,上吊自殺,高等法院更二審宣判出現大逆轉,合議庭考量全案查無任何不利戴某的直接證據,改判無罪。

之前,法院審判此案皆認定戴某涉及多次勒索,已構成貪污,導致貧病交迫、求助無門的黃某自殺,留下遺書抗議,判處戴某有罪。

如一審板橋地院依貪污罪判處戴某七年六個月,褫奪公權五年,二審高等法院重判戴某十年兩個月,褫奪公權五年,高等法院更一審時仍判戴某十年,褫奪公權四年,直到高等法院更二審才出現變化。

高等法院更二審指出,黃某陳述被班長索賄等字條,並非自殺現場所留的「遺書」,是黃某往生後,子女整理先父遺物找出的「遺筆」字條。合議庭表示,「真正」黃某死後遺書,僅談及個人工作二十年,卻全身是病,也對離開患有血癌的太太感到抱歉,從頭到尾都未提及有遭長官以工作威逼、勒索金錢等情事。對於過往法院認定戴某犯罪事證之一,戴某參加死者「頭七」,家屬所錄戴某似有坦承的錄音帶對話內容,更二審勘驗後指出,戴某始終未在死者家屬面前,有具體談到何時、何地取得該等賄款。

法院也傳喚死者同僚十多人,除證稱未被戴姓班長勒索,也表示黃某生前從未提及該情事,合議庭考量全案沒有戴某的犯罪直接證據,才改判戴某無罪;全案尚可上訴。


遺書、字條 不能當作證據

記者孫友廉╱特稿

自殺留下指控他人犯行的「遺書」、「自白書」,或是留言字條,在法律的證據地位如何?

依現行刑事證據法則,遺書、自白書及留言字條,只是審判外的陳述,未經法庭當面檢驗,不能作為證據;司法實務上,遺書等只是作為檢警辦案參考。自殺所留的字條,若被作為認定被告有罪的事證,也僅是當作「補強證據」。

曾有大樓警衛江某與住戶王女感情糾葛,當時不堪自責的王女,留給丈夫「一切保重、我對不起你」字條後跳河自殺;高院合議庭考量江某已坦承他和王女有不正當關係,才改判江某妨害家庭有罪確定。

種種案例可見法界對這類遺書、自白書等,未有特殊地位,甚至法界人士直指這是「最笨的指控」,認為控訴者應勇敢面對現實,站在法庭上提供證言,與被告對質,以便挖掘出真相,將被告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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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2月21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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