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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抗告立法 本會期來不及

〔記者李明賢╱台北報導〕法務部研擬即時抗告單獨立法,朝野立委雖同意即時抗告制度必須儘速落實,但因本會期即將結束,就立法時程,最快也得下屆立委才能進行。

對於法務部提出即時抗告單獨立法,民進黨立院黨團書記長蔡煌瑯指出,就大方向而言,他支持此構想,但法務部尚未就此與黨團進行討論,黨團也未看到法務部相關草案條文。

先前曾提案支持設立即時抗告制度的民進黨立委高志鵬昨日表態支持法務部構想,但他認為,建立即時抗告制度,只需要修訂刑事訴訟法,不必單獨立法規範。

高志鵬指出,先進法制國家,沒有即時抗告問題,但在台灣,法官卻有意識形態問題,若干有問題的判決裁定,必須有補救措施,「羈押即時抗告制」,讓檢察官得以在更充分的時間內收集充足的證據,也不至於違反人權,可說是兼顧人權與證據保全。親民黨立委陳進興也贊成即時抗告制度設立,他舉例,當初苗栗地方法官裁定薛球交保,不料,薛球卻接連犯案,此次炸彈犯高寶中交保案,也是相同情況,即時抗告制度確有必要。

法界出身的陳進興認為,由於輪值法官年輕,加上社會經驗不足,容易做出令人失望的裁定判決,即時抗告就是必要的補救措施。

對於法務部擬將即時抗告單獨立法,陳進興坦承,由於司法院將刑事訴訟法撤回,不論修訂刑事訴訟法或即時抗告單獨立法,就立法時程,本會期已經來不及,但由於即時抗告有時間急迫性,呼籲朝野各黨團合作,儘速通過此法案。


即時抗告 避免縱放嫌犯

「即時抗告」專為解決現行聲押案引發的檢審(檢察官與法官)爭議而設計,著重於得到即時的確定結果,並在最終裁定流程未完結之前,暫行留置被告,以免聲押成功時,被告已遭釋放。

它和現制不同的是,現行聲押案被一審法官駁回後,必須先放走被告,檢方只能向二審法院提起抗告,且時間冗長,失去聲押實效。

「即時抗告」是在聲押案被一審法官駁回之際,檢方立即向同法院三名法官組成的「特別簡易庭」提抗告,抗告期間,被告暫被留置。

負責第二道把關的「特別簡易庭」,須在廿四小時內做出准駁裁定,隨即終局。

即時抗告制也對檢審有更多的約制,如法官首度裁定時,若傾向駁回聲押案,必須在裁定之前,先連繫檢方到庭陳述其聲押理由,而檢方必須到庭不可,不像現制既未強制審方通知檢方,也未強制檢方一定要到庭。

依條文設計,即時抗告制度未來上路後,不致再發生裁定的確定結果出爐前,被告先獲釋,像薛球被疏放、劉泰英案的「二次抗告、二次發回、三次裁定」等荒謬情事,均成絕響。 (記者賴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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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2月21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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