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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應考量民眾福祉

記者賴仁中╱特稿

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此刻,人民正在思考,如何使危害社會公安的犯罪者,不能輕易地回到社會,人民如何不再陷入慄慄危境?

人民看待「反台獨炸彈犯」,基本上,和看待要犯薛球、「白米炸彈犯」,是同樣的態度,求得社會平安、人民心安。相信法官沒有故意縱放罪犯的意思,或許法官寧採嚴苛的羈押認定標準,也或許另有形成心證的考量;但法官可能忽略了,台北車站旁那一幕驚天動地的爆炸和衝天火焰,已傷害人民的情感,而且它難道傷不了人?

透過媒體,人民眾普遍認知那顆炸彈的威力大得不得了,而且還有另兩枚未爆彈被施放出;司法界不是常說,司法不僅是依法論法,也要顧及人民的感情;堅守法庭崗位的審判者,有時也該走出來,了解一下人民的想法。

交保爭議,不是今天才有,法官屢遭議論之外,檢察官也要嚴肅以對,對於受矚目的罪案,聲押被告時,是否宜更積極蒞庭?不管法官通不通知,都可以去;而檢方指揮蒐證,更要傾力達到「能十拿九穩、就不要九拿八穩」的程度,讓事證堅實到法官找不到一丁點駁回聲押的理由。

檢警調第一線執法人,也當認真對待一件案子,執法、蒐證、問案,都要謹慎將事,力求完美,不讓要犯還有迴旋的空間。

任何一件犯罪,影響的都是人民,所以人們批判司法謬誤之際,莫忘了,每一個人也都可以成為執法人的助力,當他們的後盾,遇可疑、見犯罪,無論檢舉或協助警方,都是在伸張自己的權益。

炸彈犯也好,綁架犯也罷,這批人被抓被捕,不代表以後不再出現喪心病狂份子,也不敢保證犯過罪的就不再犯;若每個人扮演好自己,做自己應該做的,才可能為自己和大家謀求更好的生活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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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2月21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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