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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課稅 月交易額為準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台北市國稅局昨日邀集產官學界討論「網路拍賣交易課稅規範」,決議簡化課稅規定,不論經常性、非經常性或二手買賣,只要月交易金額達一定標準以上,都要課稅;國稅局並建議調高網路拍賣的課稅起徵點,將高於目前的營業稅起徵點6萬元。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陳文宗說明,在網路上進行拍賣交易的賣家,基本上可分成「營業人」及「個人」,「營業人」是指在網路上進行經常性交易者,這些營業人必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依現行規定,月營業額達6萬元以上者,必須課營業稅;月營業額20萬元以上,必須開立統一發票;每年還必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至於「個人」,則是指非經常性交易者,在網路上拍賣日常用品或一時貿易者,都屬於此類,原本國稅局主張這類交易可以免稅,但因何謂「日常用品」難以認定,而且,一時貿易的金額可能相當大,若享有免稅優惠,可能有違租稅公平原則,因此,昨日與會者主張簡化課稅規定,即使是「個人」,網路拍賣的月交易額達一定標準以上,也必須將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換句話說,只要是在網路進行拍賣交易的賣家,不論是「營業人」或是「個人」,且不論是拍賣新品或是二手日用品,只要月交易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都要課稅,差別只在於,「營業人」必須課徵營業稅及營所稅,「個人」的網路交易所得,則是視為營利所得,必須併入所得總額課徵綜所稅。
不過,陳文宗表示,昨日會議的與會者多認為,網路拍賣的課稅標準應該提高,至少應高於現行的營業稅起徵點6萬元,因此,國稅局已經整理會議結論,提報給財政部,由財政部決定是要全面提高營業稅的起徵點,還是單獨規範較高的網路課稅標準。
此外,陳文宗說明,提供網路交易平台的「伺服器」,是否也要列為課稅標的,昨日會中也有討論,因為有些伺服器設在國外,如果要課稅,將牽涉許多複雜問題,因此,初步決議,伺服器暫不列為網路拍賣交易的課稅標的,而是做為未來和其他國家進行租稅談判的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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