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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電案 10億罰金不繳 才多關3年
記者楊國文╱特稿
太電案主嫌胡洪九昨天被求刑二十年、併科罰金十億元;對照檢方指控胡洪九掏空一百七十多億元,仍凸顯重大經濟罪行付出的代價,與其非法所得相比,實在不成比例,幸已修法因應。
過去,經濟罪犯若被併科罰金,多數賴著不繳,且可易服勞役,而勞役最長不過六個月,咬緊牙就捱過了;若用六個月去折算其應繳而不繳的罰金,則勞役一天竟可充抵數百萬元甚至千萬元,「黃金受刑人」的諷刺諢號於焉誕生。
但今年初完成立法的金融七法,已將易服勞役的最長期限,由六個月延長至最多三年,經濟罪犯須付出更大代價。
歷來最知名的重大金融犯罪案,非八、九年前的國際票券營業員楊瑞仁案莫屬,他侵占國票公司約一百零二億元公款,被判刑十三年,併科罰金三十億元。
多年來,檢調傾全力僅能追回十多億元贓款,其餘迄今不明;諷刺的是,在獄中的楊瑞仁竟然又涉及「獄中炒股案」,再被判刑四年、併科三百萬元罰金;猜猜看,人在獄中的楊瑞仁,那來的錢炒股?
楊瑞仁案,凸顯現行刑法第四十二條「易服勞役」的不合理,他「繳不出」三十億元罰金,只要易服勞役六個月即可,相當於一天抵一千六百六十六萬。
故金融七法立法時,特別將金融犯罪所得五千萬元以上者,易服勞役的上限延長至兩年;一億元以上者,延長為三年。此外,法務部也配合擬訂「楊瑞仁條款」,和金融七法的規定相同,送請立院修法中。
另一知名案例是周人蔘賭博案,他被依賭博罪判刑兩年,併科罰金九億元,他若不繳,換算六個月勞役,一天也有五百萬元的行情。此外,博達科技負責人葉素菲,她被控以假交易等手法掏空七十億元,被判刑二十年,併科五億罰金。
前述胡洪九、葉素菲、楊瑞仁、周人蔘,他們的犯行時期都在去年以前,故適用舊法,易服勞役最長只有六個月。
而周人蔘所犯的賭博罪,因涉及侵害社會法益,檢察官可代替國家追討其所有財產,檢方若研判周某還有財產,就可繼續追償;所以,多年後的今天,檢察官仍不准周人蔘易服勞役。
大眾向來認為,掏空案罪行,遠遠重大於賭博罪,但胡、葉、楊,因有被害人可對被告提出民事追償,與周人蔘案不同。
以楊瑞仁案而言,楊瑞仁鉅額贓款不知去向,債權人國票公司向法院提出「民事追償」官司後,楊瑞仁終其一生都要面對追償;同樣,太電、博達公司投資人也可對胡、葉兩人提出終生追償債權,這也是可行之道。
仝玉潔、孫道存 隱匿弊情涉背信
〔記者蘇恩民╱台北報導〕太電兩名前董事長仝玉潔、孫道存涉案部分,檢方認定,兩人任職期間,均知悉太電公司海外資產遭掏空,卻因擔心捲入弊情,明知仝清筠以偽造定存單等方式,沖帳、美化財報,卻遲未逕行舉發,任由相關不法犯行持續蔓延,已違背全體股東所託付之責任,故仍依背信等罪名,將兩人一併起訴。
檢察官認定仝玉潔、孫道存案發前就已知悉太電掏空弊情,主要是根據搜索太電公司所查扣文獻資料顯示,八十八年中旬胡洪九離職前,仝玉潔、仝清筠、孫道存、胡洪九等四人,曾經針對多項太電海外投資項目及資產流向等疑點,在太電公司內部召開會議進行秘密談判,要求胡洪九逐一說明。
此外,仝玉潔、孫道存在仝清筠接管太電財務部門時,已透過內部稽核,清查發現太電資金疑遭掏空,且被以大量海外假美金定存單遮掩的事實。
但截至本案偵查終結為止,檢方仍未取得具體事證,足認仝玉潔、孫道存有直接參與掏空太電或所屬子公司之犯行,也查無任何太電資金,直接或間接流入兩人或其關係人帳戶,故僅以兩人涉嫌協助隱匿胡洪九及仝清筠之掏空犯行為由,認定兩人涉嫌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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