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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要真相需合憲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真調會指稱大法官五八五號解釋違悖五權分立原則,在真調會條例解釋案中擔任審判長的大法官林永謀表示,大法官是「憲法法官」,不准任何違憲的法律存在,大法官在聽取各方陳述後,經過充分討論而作出這號解釋,盼各界尊重,莫恣意指責、傷害。

另有大法官表示,解釋文指出,立法院調查權是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的輔助性權力,且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調查的對象或事項,也應受限制。故立院與監察院各有「調查權」,但均屬兩院行使憲法所賦予權力的輔助權力,簡言之,立法院調查的最終目的,在於行使立法權;而監察院的調查權,是為行使糾舉、彈劾等監察權。

另有大法官表示,三一九槍擊案的真相各界都想知道,但必須在正當法律程序下獲取真相,正如同偵辦殺人案,不能以「要真相」為由,而允許警察對被告刑求取供。

至於部分政治人物主張,真相調查委員會是為因應三一九槍擊案而生,而此案為千古奇案,為非常時期,要有非常的手段來調查;這名大法官認為,依據大法官釋字第五六七號解釋意旨,縱使在非常時期,對於人身自由之處罰,仍須合於憲法第八條的正常法律程序原則,及憲法第廿三條的比例原則。

這名大法官指出,若「非常時期、要有非常手段」的說法成立,就是又回到過去的白色恐怖時代,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力將不受保障,相信非國人所樂見。

此外,有大法官指出,在五八五號解釋文中,除擴張國會的行政調查權外,對於紛爭多時的檢察官身分屬性,首次有明確宣示,大法官認為檢察官偵查犯罪時所行使之權力為行政權,即檢察官為行使國家權力,而非行使司法權,檢察官身分應為具行政性質的準司法官或行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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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2月17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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