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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出版品「假」分級 「濫」立法

■阿端

拜讀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前主任委員尤英夫「反對出版品分級制度沒有道理」一文(自由廣場,十二月十日),指出電影分級制度實施多年,不見有人反對,出版品及錄影帶節目分級有這麼多人反彈,是為何故?兩者比較之下,電影分級制度依照年齡層的不同分成四級,其輔導級及保護級並必須由父母陪同觀賞等規定,細緻配套之下自然沒有人反對。反觀出版品分級制度粗暴的二分法不是普遍級,就是限制級,不但粗糙草率,更把所有十八歲以下的讀者都一律當成毫無判斷能力、需要淨空社會空間加以保護的幼兒。這不但否定了青少年日漸發達的生理變化,也剝奪了他們認識身體及慾望的管道,並污辱了青少年發育期生理的變化下,對身體及情慾的認識與慾望。

尤英夫提到出版品分級是世界潮流,可是所舉例證卻是採分區或專區陳列。問題是,全世界的先進國家沒有一個用嚴峻的罰鍰來禁止讀者翻閱分區陳列的書籍。

該文接著說明立法之慎重過程證明分級辦法之合理性。然而,圖評會成員中看不見任何對青少年文化熟悉、或性權代表的學者,也並未有各年齡層的代表加入,其公信力之不足可見一斑。更為人詬病的是,業者雖可自行分級或請圖評會分級,但是,卻得不到任何單位的承諾與保障,甚至評議基金會也承認其評鑑只為建議,並無法律效力,完全以執法單位的認定為基準。此般須隨時揣測上意的法令,可謂粗糙至極。

該文又說立法一年多才施行以示拖延。然而依照ISBN出版品認證編號,每年全國的出版品是以三萬本的速度持續增加,分級辦法不論舊書新書都必須依照管理辦法分級。再加上,辦法實施後宣導不力,許多業者到執法上路前才得知,以小規模的書店要在短短數天之內為十萬本漫畫小說分級,業者動輒觸法毫無緩衝時間,可謂草率至極。

尤英夫認為分級辦法規定「有害兒童身心健康」方為限制級是一種合理的管制。然而,一個良好完善的分級制度的理想是自由,不是限制;是人權,不是濫行懲罰。分級制度應保障成年人有更大的閱讀空間,並提供指標作為家長選書的建議。然而,出版品分級辦法對情色內容的擴大解釋已經把漫畫及言情小說一律抹黑為「兒童不宜」,而此處的兒童包括了十八歲以下的所有人,嚴重影響創作者及業者的生存空間。如今分級辦法不僅未依照大法官釋憲第四○七字號之要旨來細分猥褻出版品:「應就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加入比例原則,也並未將明確的立法原意、法律保留放入條文之中,甚至以模糊主觀的「恐怖、變態、一般人」等字眼來規範,使得業者無所適從。此般以分級之名,行監窺之實的分級制度,等於讓執法者擁有了無限上綱且自由心證的空間。

尤英夫最後祭出刑法二三五條來恐嚇業者不得陳列所謂「猥褻出版品」,否則連限制級一併歸入猥褻之列。這不僅假評鑑之名私自將法官的權力攬身,更讓無能力承擔觸法風險的業者人人自危,導致寒蟬效應。

目前分級制度不僅剝奪了青少年的閱讀權力,更壓縮了成年人的閱讀空間,縮減了業者和創作者的生存機會。我們強烈要求暫緩實施這樣粗糙粗暴的分級制度,要求召開公開的辯論公聽會,以細緻配套來保障言論、創作、出版及閱讀自由,才能使社會大眾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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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2月17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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