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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條11項違憲失效 真調會名存實亡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三一九真調會條例第八、第十三條中的十一項條文,昨天被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且立即失效,真調會委員的任命也被大法官認為未完成程序,即日起,真調會主要權力俱失,多位大法官表示,在立法院另訂合憲條文之前,真調會已無法運作。

真調會條例賦予的重要權力,包括偵查權、裁罰權、不受任何法律限制之權、調查所得可提再審等,全數被廢;依解釋內容,真調會所能行使的只剩下「行政調查權」。

依大法官解釋,本屆真調會委員並未經立院院會決議任命,等於還未上任,故本屆委員無權行使行政調查權,目前的真調會形同「名存實亡」。

此外,憲法法庭審判長林永謀表示,關於偵查、審判等司法權,仍應由現有的司法機制處理,他呼籲國人相信司法。

大法官認為,前述條文被宣告違憲,係因立法粗糙,導致真調會條例多項瑕疵,且部分條文違反「權力分立」及「正當法律程序」等原則。

至於「急速處分」部份,大法官認為,憲法雖未明文賦予大法官這項權力,但保全制度(即急速處分權)是司法權的核心機能,大法官行使急速處分權為憲法所允許;唯本案中真調會條例已因違憲而立即失效,故未再審酌是否對本案行使急速處分權。

大法官認為,真調會為立法院之下設的行政單位,真調會委員應由立法院院會同意並經立法院長任命;至於目前自行任命的真調會委員,應另透過立院院會同意及院長任命的程序補正才能就任,否則就有違法之虞。

解釋文也指出,目前的真調會委員若經補正程序而任命,因他們是由本屆即第五屆立委所任命,故有「任期不連續原則」的適用,任期應與本屆立委相同,至明年二月一日止;屆時立院若認為真調會仍有存在必要,須另行選用及任命。

被解釋認定違憲的條文,集中在真調會條例第八、第十三條;其中第八條是真調會權力的法源,共九項條文,違憲多達八項,僅剩第五項「真調會對總統調查應於適當處所及時間」合憲;至於第十三條有三項條文,全部違憲。

第八條的八項違憲條文,分別規定了:三一九槍擊事件所涉的刑事案件,由真調會專屬管轄、各機關應將相關卷證移交真調會、真調會行使職權不受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限制、受真調會調查者不得拒絕、真調會可限制被調查人出境等條文,都遭大法官認為違反權力分立、法律明確性、正當法律及比例原則,宣告違憲,且立即失效。

此外,真調會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真調會調查後,認為有涉及刑事責任部分,由真調會調任的檢察官「逕行起訴」;一旦真調會調查結果與法院確定判決認定的事實不同,可以為「再審」的理由;大法官認為,這些規定侵害偵查權及審判權,應屬違憲。

另有兩項條文應檢討修正,而規定真調會委員之任命等五項瑕疵,應予補正。

瑕疵部分,真調會條例第四條規定,真調會「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大法官明訂應是指「不受立法院以外機關」的指揮監督;解釋文並強調,真調會僅可在檢察官本人及其所屬機關同意下,借調檢察官至真調會工作,但因真調會是行政機關,故被借調的檢察官不得行使偵查、監聽等檢察權。

修正部分,第十五條關於真調會委員「除名」方式,因未明確規定應由立院院會決議才可除名,有所欠缺,應予修正。另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真調會向「監察院」報告,但因真調會屬立法院下設機關,故應予修正。

解釋文指出,真調會的設置是行使「國會調查權」,乃立院行使立法權所必要的輔助性權力,但所調查的對象及事項,須為與立法權有重大關聯者,且不可違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及比例原則等精神。

本次解釋,有大法官許宗力及許玉秀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解釋文全文已公布在昨日啟用的大法官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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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12月1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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