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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槍沒扳機 咦!還是有罪
〔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一般槍枝,擊發子彈需用到兩個零件:扳機、擊錘;一名男子被查獲持有改造轉輪玩具槍,刑事局鑑定發現,這把槍沒有扳機,一般而言,若無扳機,就鑑定不具殺傷力,不料,刑事局同時發現它的擊錘也故障,兩者皆故障之下,這把槍反而被認定有殺傷力;持有人最後被判一年兩個月入獄。
這起罕見的「負負得正」判決,曾引發最高法院不同刑事庭不同意見,本案第一次上訴最高法院時,三審合議庭指出前述認定自相矛盾,將案件撤銷發回,但第二次上訴三審後,「負負得正」的結果獲得三審認同,全案因而有罪確定。
本案起於一名蔡姓男子,八十八年八月間攜帶一把小型改造轉輪玩具槍乘坐友人機車,在台北縣新店市遭警方攔檢查獲;蔡某表示,這把槍是撿來的,沒有扳機,根本不能「扣扳機」,他才敢隨身攜帶,當成鑰匙圈使用;但警方仍依規定將全案移送,並將槍枝送鑑。
沒想到這把槍竟有「大學問」;鑑定單位的專業意見是,正常情形下,轉輪手槍的擊錘被拉開固定後,一扣扳機,擊錘就會放掉,往前撞擊子彈底火,子彈就射出。
而這把改造轉輪手槍因無扳機可扣,故擊錘被拉開固定後,就會持續固定原處,無法經由扳機扣動而放掉;故這把槍以「沒有扳機」,被認定不具有殺傷力。
但本案特別的是,刑事局鑑識專家發現,這把手槍不但沒有扳機,擊錘也故障,致使擊錘拉開後,無法像正常轉輪手槍般被固定;鑑識人員認為,擊錘不能固定,反而可以如彈弓般,用手動拉放方式放掉擊錘,達到擊發子彈底火目的。
換句話說,若槍枝只是沒扳機,則不具殺傷力,但擊錘也故障而無法固定,反而有殺傷力。受理鑑定單位刑事局鑑定報告指出,無論對送鑑槍枝採「性能檢驗法」,或以適當子彈進行「動能檢測法」試射鑑定,都認定為應具有殺傷力。
最高法院當初不認同此一認定的見解是,送鑑槍枝無扳機,擊錘也無法固定,但正因擊錘不能固定而可以拉動,就認定機械性能良好具有殺傷力,豈非矛盾,所以將全案發回;做出定讞判決的三審合議庭,則認同「只要送鑑槍枝能裝填適當子彈,擊錘可以擊發底火,就具有殺傷力」的鑑定專業意見,故最後駁回被告上訴,並於最近做出終局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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