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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武器 未必等同動機
記者劉慶侯╱特稿
刑事犯罪偵查,講究的是證據,有一分證據,不可說兩分話。
對於罪犯的「動機論」,必須認知:罪犯使用的「武器」,與他是否具有「政治」動機,不可在其間輕率劃上等號。
舉例,前總統李登輝曾出席某公開場合,一名史姓老人對他潑灑紅墨水偷襲,史某的「動機」是不滿李的政治主張,明顯具有「政治」意味,但他使用的「武器」卻是一瓶紅墨水。(見下表)
若依李昌鈺「因武器火力不夠強大,故排除政治謀殺」之說法,那史姓老人的紅墨水「火力」不只不夠強大,簡直等於零,豈非就此推翻史某的政治動機?
因此,若李昌鈺將「工具」與「動機」劃上等號,此一推論顯然站不住腳。
深究其因,台、美兩國的槍枝管理制度不同;美國可合法擁有,制式槍枝取得容易,台灣則嚴加管制,制式槍枝取得困難,且刑責比持有改造槍枝重。
這些客觀條件,造就了改造槍枝在台灣的盛行,相對地,美國本土就沒有改造槍械的發展空間,因為不需要嘛。
因國情環境不同,美國警方和鑑識專家很難理解、想像兩地差異,易陷思考的盲點。
事實上,李昌鈺博士也曾承認,美國方面對「改造槍械」的研究較為疏漏,他並發表過相關解釋;可以說,就「改造槍枝」的鑑識次數而言,全世界經驗最豐富的專家,不在美國,可能就在台灣。
國內車床技術的精良,是意外助長改造槍械發展的重要因素。
台灣改造槍械的地下兵工廠,經由多年累積的經驗,持續發展出進步的車床改造技術,並以較低的價格和刑責,獲得歹徒青睞,形成另類的台灣奇蹟。
美國特勤人員就對台灣改造槍械的能力,直逼制式槍枝的水準,感到訝異。
舉例,遭警方逮捕的嫌犯「大尾」蘇大偉,曾誇下海口說「只要一根鐵條,就可磨製出和制式子彈一樣的彈頭」;果然,警方清槍意外扣發扳機,改造子彈當場擊碎「八號分機」大門玻璃,員警嚇出一身冷汗。
據媒體報導,李昌鈺認為「非政治謀殺」的推論,似植基於「改造槍械的火力不夠強大」,這種說法,等於武斷地判定兇手無意置正副總統於死地。
不過跡證顯示,兇手是在近距離持改造槍枝槍擊正副總統,而許多的案例已證實了改造槍枝「是會打死人的」,槍彈專家們切莫陷入「專家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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