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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盜拷 著作權法增新規
〔記者陳鈺婷╱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防盜拷措施」保護機制,包括語文著作的防影印、光碟音樂的防燒錄,或網路電影的鎖碼措施等,這些著作權人所採取防止盜拷的措施,應得到權利人的合法授權才能加以規避或破解,這項修正將有助於國內數位內容及影音產業的發展。
美方對我著作權法修正進度相當關切,臨時會時特別拜會立法院長王金平尋求支持,這次修法重點包括增訂「海關主動查扣權」、取消「意圖、非意圖營利」差別規定、增加「防盜拷措施」及「最低刑罰限制」等,由於相關修法內容符合美方期待,一般預料,對推動台美自由貿易協定有助益。
考量盜版品的跨國貿易可能使侵權規模擴大,修正案賦予海關對於涉嫌侵害物暫緩通關放行的權限,對於進出口貨物外觀有侵害著作權之嫌者,得通知權利人於最短時間內到海關協助認定,這項設計可防止盜版品跨國貿易,也可確保海關通關作業的順暢,以及合法廠商國際貿易的權益。
另外,鑒於現行條文在罰則章執行實務上,發生若干困難,包括「意圖營利」和「非意圖營利」無法明確判斷,例如影印店非法影印、公司為營業目的盜版軟體、廠商賣硬體、送盜版軟體等,判決實務上有認為是「意圖營利」,也有認為是「非意圖營利」,相當分歧;再者,原條文的五份、五件、新台幣三萬元的規定,未臻明確,適用上也發生疑義。
因此,這次修法將「意圖營利」和「非意圖營利」區分取消,並將五份、五件和三萬元規定刪除,但修法無意影響具體個案的判斷,因此也在立法說明中特別註明,縱使是超越合理使用範圍,構成侵害,是否舉發、是否處罰,檢察官和法官仍應考量侵害的金額及數量,予以裁量。
為對「合理使用不構成侵害」有更明確的界定,確保社會大眾利用上的法律安全性,修正條文也明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侵害」。
為有效遏阻盜版光碟的製作和散佈,修正條文也將可罰性最高的侵害,也就是「為了銷售、出租而盜版光碟」和「銷售盜版光碟」兩種侵害的罰則加重,將自由刑下限從原本的「拘役」提高到「六個月」有期徒刑。
〔記者曾慧雯╱台北報導〕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修正著作權法,加重了各項違法行為的處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昨天表示,此項修正符合國內數位產業保護著作權的迫切需求,並有助於達成我國善用網際網路、發展數位產業與電子商務的「E-Taiwan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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