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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審檢分立 真調會違憲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三一九真調會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若真調會調查結果,與法院確定判決之事實歧異者,得為再審的理由。」司法院刑事廳長劉令祺批評,這樣的條文等同於「不論法院怎麼判,若結果與真調會認定的事實不同,判決即可能被推翻」。

他認為,這將使偵查權凌駕審判權,破壞刑事訴訟「檢審分立」的制度設計。司法院則認為,這樣的條文有違憲之虞;法務部也直指,這是企圖藉真調會的調查結論,改變法院確定判決的結果,權力如此大,卻毫無監督制衡機制,完全背離法治精神。

這條有違憲之虞的條文是說,檢察官將案件起訴後,如果法院認定的事實與真調會所認定的事實不一,真調會即可提出再審;說穿了,就是法院認定的事實,必須和真調會認定的事實相符,否則案件即可能一再「再審」而沒完沒了。

對此,劉令祺認為,依昨天出爐的條文,上述情形的確可能發生,但如果真調會在法院判決確定後再找到「新事實」,即可據以聲請再審,這時就不致與法理衝突。

至於如何解決這違憲的疑義?司法院官員表示,法律條文是否違憲,須由大法官會議認定,而目前三一九槍擊案中尚無被告當事人,故此一聲請釋憲案,僅能由行政院或立法委員透過三分之一席次連署的方式提出。

真調會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也規定,調查結果之刑事訴訟,以二審法院,即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劉令祺說,這樣是直接跳過地方法院,倘若被告不服,僅能上訴至最高法院,如此一來,是否影響當事人在審級上的救濟權利,也有疑義。

司法院官員指出,刑事制度中「檢審分立」,檢察官及法官各司其職,檢察官負責蒐集犯罪證據,在案件起訴後,由法院來認定證據是否具證據力,被告是否有犯罪及如何量刑,若被告不服,則可提起上訴,在此制度運作下,人民的權益得以獲保障,社會正義也可獲伸張。

法界人士補充說明,刑事案件的追訴程序,是先由檢方蒐證起訴,再由法院審判;真調會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若案件遇刑事責任者,由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逕行追訴,此款條文,符合制度設計。


司改會抨擊罔顧人權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發言人高涌誠律師昨天表示,立院通過的三一九真調會條例不僅違憲,更罔顧人權的保障,用政黨比例任命委員來行使司法偵查權,已有違憲之虞,而更誇張的是,真調會行使司法偵查權竟可不受刑事訴訟法限制,如此罔顧人權保障的條例,令人難以接受。

高涌誠指出,司間司改會、台灣法學會、澄社等民間團體,已於十八日舉行記者會,呼籲立院應依據憲法,通過合法合憲的真相調查機關,不要設計出權力無限的「怪獸」,司法院長翁岳生為此還致函立法院長王金平,顯然這樣的聲音不獲正視,立法院還是通過了有違憲之虞的條文,設計出「大怪獸」。

部分立委聲稱真調會條例是「特別時期要有的特別做法」,高涌誠表示,任何做法都不可違法違憲,不能為了特定目的就不顧法律制度。

高涌誠指出,真調會條例第十三條,讓真調會已不只是行使偵查權,且凌駕於法院審判權之上,也就是說,法院認定的事實與真調會調查結果不符,則必須以真調會認定的為準,並且可以要求法院再審。

高涌誠說,司法獨立不受任何干涉,但如今卻看到司法審判權被蹂躪至此,不僅憤怒,更覺哀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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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8月25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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