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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交換音樂軟體 兩美商不違法

〔編譯魏國金╱本報專用紐約時報二十日報導〕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庭十九日判決,提供數百萬人透過網路交換音樂的檔案共享軟體業者Grokster與StreamCast公司,無須負助長侵害著作權之責。

美國唱片業協會執行長班沃雖然沒有表明是否上訴,但矢言對於「現行的犯罪行為」將持續尋求修法與法律賠償。

這個由三位法官所做出的判決,維持了洛杉磯聯邦法庭二○○三年四月的判決。法律專家說,該判決不啻是長期對抗唱片與電影產業的點對點檔案共享軟體公司一項重大勝利。不過,哈佛法學院網路法律專家齊特仁指出,這項判決將促使智慧財產權業者更致力遊說國會議員,以達修法目的。

法官湯瑪斯在判決書上寫道,提供Morpheus檔案共享服務的Grokster與StreamCast Networks公司因為無法監控使用其軟體者進行檔案交換,所以無須負法律責任。

雖然批評者認為,軟體公司藉由販賣廣告牟利,因此當越多人交換檔案,包括交換那些已有版權的檔案,軟體公司就獲利越多。不過,巡迴法庭認為,修改著作權法以因應新科技創造出的效益並不是法庭的權責。

事實上,在智財權的戰役上,著作權擁有者並非全軍覆沒,二○○一年對抗檔案共享網絡先趨Napster公司一案上,著作權擁有者便成功致勝。在該案,第九巡迴上訴法庭以Napster所控制的伺服器使得使用者能取得有效檔案,以致助長侵權為由而判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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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8月21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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