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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縣府喊冤 細說四疑點

〔記者鄭旭凱╱斗六報導〕針對檢方搜索雲林縣長張榮味公館及縣長辦公室,縣府昨天下午由副縣長張清良召開記者會表示,縣府尊重司法調查,但林內焚化廠興建案是遵照環保署制定規範辦理,且是延續歷任縣長施政,並無弊端,縣府團隊和縣長張榮味都是清白的。

張清良表示,目前由環保署核定的焚化廠包括台東縣、新竹縣及雲林縣,由於是採BOO方式興建,即由民間興建、營運及擁有的純民營焚化爐,政府必須保證將來提供的垃圾量,讓業者有合理利潤,同時分期攤還建廠的工程費用及利息,才能吸引業者進行投資。

張清良表示,林內焚化廠以每公噸二千五百五十五元決標的委託焚化處理費,在目前已發包的三個BOO焚化廠中,費用最低,且焚化廠興建的各項招標規範,都是行政院環保署制定,縣府依相關規定辦理,由專業顧問公司進行規劃,並由專家學者組成委員會議公開審議,過程透明合法,縣府團隊和縣長張榮味都是清白的。

〔記者鄭旭凱╱斗六報導〕雲林縣林內焚化廠弊案發展至今,偵辦的檢調共提出四大疑點,包括得標價格與底標一模一樣、焚化廠垃圾處理量浮報、焚化廠土地取得報價與實際購地價格相差數倍、以及土地變更案未依作業規範編定保育區,這四大疑點,雲林縣政府及辯護律師都有話說。

林內焚化廠興建案於民國九十年辦理工程招標,廠商投標金額設定每公噸垃圾處理費為二千五百五十五元,與雲林縣政府訂定的底價一毛不差,檢調單位強烈質疑政府官員洩漏工程底價。

辯護律師羅裕欽表示,當年縣府委託美商旭環公司為顧問公司辦理林內焚化廠廠商遴選工作,相關的招標文件、底價訂定等業務,都由旭環公司負責,環保局只負責把審標及決標的結果轉呈給「雲林縣BOO垃圾焚化廠興建監督委員會」作最後審定,環保局官員並不知道工程底價。

羅裕欽表示,環保署當年為了鼓勵民間投資興建焚化廠,對於相關的投資早就有了定型化的操作範例,例如每公噸垃圾處理費用,環保署公告的處理費為二千五百五十九元,旭環公司當年以此為原則,而將底價設定為二千五百五十五元,得標的廠商應該也是根據環保署公告的金額訂定標價,把個位數九元改為五元,底價和標價才會完全相同。

而檢方質疑雲林縣目前每日的垃圾量不到五百公噸,且垃圾量因實施資源回收政策,每年還不斷減少當中,當年焚化廠發包時,雲林縣的垃圾量就有下滑的趨勢,縣府環保局仍將焚化廠處理垃圾量設定為六百公噸,有浮報垃圾量、藉以圖利廠商的嫌疑。

縣府環保局則解釋,林內焚化廠垃圾處理量根本是環保署所核定,當年雲林縣每日的垃圾清運量為七百五十八公噸,雖然垃圾量當年確實已出現減少的趨勢,但誰都無法料定幾年後垃圾是否持續減少,而且所有的建設本來就該為未來預留空間,若現有的垃圾量為每日五百公噸,不可能就只設計日處理量五百公噸的焚化廠。

環保局表示,林內焚化廠日處理容量六百公噸為環保署所核定,扣除例行爐體歲修時間,平均日處理量也只有五百一十公噸,根本沒有浮報問題。

林內焚化廠購地經費也遭到檢調單位強烈質疑,根據檢方的資料,地主收到實際的購地價款僅有一億餘元,廠商卻支付高達二億餘元,而廠商向環保署的報價更高達近五億元,資金流向不明,啟人疑竇。

對此縣府則解釋,民間購地時為了減少土地增值稅的支出,常有以多報少的情形,廠商實際支付的購地金額不得而知,但是報價高達近五億元則是因為該計畫所簽訂的合約長達二十年,土地價值不能以當時購地價格計算,還必須加計通貨膨脹及土地增值等因素,這些數字廠商都有其根據。

檢調單位同時質疑林內焚化廠土地變更案中,非法變更河川地,而且未依照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編定保育區,有圖利嫌疑。

縣府地政局則表示,林內焚化廠用地中的三筆河川地,都被規劃為水利用地,並沒有變更為其他用途,而土地開發案中設立保育區的規定,前提是區內有保育類動物,或者有珍稀的植物等,否則根本不必編定保育區,而且縣府已在區內編列綠地,完全符合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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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8月14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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