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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仍可擔任被投資公司董監事

〔記者陳中興╱台北報導〕行政院金管會昨天與20家產壽險業者溝通後,推翻上周委員會議決議內容,除了不得透過徵求委託書取得經營權之外,保險業循保險法第146-1條購買公開發行公司股票將可有條件擔任董監事,且因此取得之股東會投票權不再硬性規定支持公司派。

中國人壽利用保險資金購買開發金控部份股權,直接、間接指派1席董事、1席監察人,在上周金管會委員會議結論中,被認定有違法之虞,但在昨天的協商後,將可保住席位,因此也無所謂「限期改善」問題。

保險法第146-1條立法意旨為賦予保險業運用保險資金從事獲利性投資,而非取得被投資公司控制權,為維護第146-1條之立法精神,金管會同意由壽險公會在10天內提出具體負面表列之「自律方案」,其中包括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長在內,但擔任董監事則不在限制之列。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指出,昨天與會業者一致同意,徵求委託書已是一種意圖明顯的控制權取得行為,保險業不得透過徵求委託書來獲取被投資公司之控制權。

對於第146-1條所為之投資能否擔任被投資公司董監事,張秀蓮轉述業者反映意見指出,因保險資金穩定,若能獲得保險業者投資並擔任董監事,對被投資公司來說極有價值,因此保險業通常是「被邀請」擔任被投資公司董監事。

業者認為,保險法第146-1條並沒有明文禁止保險業擔任被投資公司董監事,如果要硬性限制,恐怕有法律疑義。但張秀蓮強調,該項條文雖未明定不得擔任董監事,但其立法意旨是保險業利用保險資金所作之投資必須以獲利為主,而非取得控制權,但既然法未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沒有立場禁止,經協調,將由壽險公會提出自律方案。

至於中壽是否應依上次金管會委員會決議辭去開發金控董監事,在昨天的討論中認為,由於席次太少不足以形成控制地位,因此沒有「限期改善」問題。金管會委員凌寶強調,「保險業惡意購併絕對禁止」,這項立場不變,上次委員會是初步意見,經過與業界溝通後,將再召開一次委員會議確定最終政策方向。

張秀蓮表示,政府施政不能一意孤行,一件事不可能只有弊而沒有利,如果有利的多,就不應因小弊而推翻全盤。

〔記者黃美惠╱台北報導〕保險業者表示,上週金管會委員會一決議保險公司必須辭去被投資公司的董監事,在行使股東權益時也必須支持公司派,根本是「因噎廢食」,監理機關不能因為中國人壽個案,轉而壓抑所有保險公司行使股東權利,「這樣比一般投資人還不如,完全不公平」。

昨天早上,金管會官員與保險業者進行了冗長會談,歷時3個多小時,與會保險業者表示,已經將市場情形照實稟報主管機關,相信監理者都聽到了業者心聲,現場充分溝通,氣氛良好。

不過業者認為昨天是到金管會「作客」,因此不方便透露任何會議內容,全都表示金管會將「統一發言」,但對昨天的會議結果,倒是一致肯定。

業者表示,昨天討論的議題,可說是牽動保險業「生死存亡」,未來保險業轉投資規定採取負面表列,符合國際潮流,由公會草擬規章,也象徵回歸業者自律。

1位壽險公司總經理也說,中壽投資開發金案並未違法,問題在於開發金股權過於分散,昨天監理機關決定取消上週決議,真是「有驚無險」,特別幾家老壽險公司都鬆了一口氣。

業者也說,監理機關與市場經營者的角度,本來就不一致,監理機關應該「興利」,採取負面表列即是一例,假如官方一直在「防堵」業者運作,業者自然也能不斷「創新」,遊走法律邊緣,這樣產業如何能長久穩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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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3年8月14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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