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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右側超車 罰3000元

〔記者李文儀╱台北報導〕部分駕駛人行駛高速公路時習慣往右側、穿梭大貨車間超車,這種行為以後可要受罰了!交通部修訂「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新增車輛利用高速公路較外側的加減速車道、輔助車道或爬坡道超車,將依法處罰三千元。

 交通部自去年起全面調整高速公路速限,但速限提高後卻車禍頻傳,高公局特別因應速限調整、道路拓寬及車輛性能提升等因素,並配合時空變遷及交通管理需求,全面翻修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交通部表示,部分車輛在高速公路壅塞時,利用匝道與主線間的加減速車道,或是主線車道外側銜接加減速車道的輔助車道,以及上坡路段最右側、常供大型慢速車使用的爬坡道等車道超車,不但擾亂行車秩序,也影響行車安全,因此新增處罰規定。

 交通部也修正行車安全距離規定,目前是以車速搭配公尺距離的方式規範,例如時速一百公里時,小型車應與前車保持五十公尺的距離,不過交通部表示,現行規定未規範二高土城以南速限達一百一十公里有關行車安全間距的部分,再加上現今規範方式未盡周延,決定比照澳洲改採時間律定。

 交通部修訂小型車車頭與前車尾應間隔二秒行車時間所通過的距離,大型車則為三秒鐘,交通部解釋,駕駛人可以前車通過某一點為準,默數一、二約二秒鐘後,如果自己的車提前超過那一點,就表示行車安全距離不夠,新規定應保持距離略高於現行標準。

 此外,現行管制規則規定在高速公路沿線或服務區,損毀花木、擅自設攤、酗酒、喧嘩、隨地吐痰等行為,都要處罰三千元。不過有人批評違規情節輕微,且非關交通行為,處罰三千元過重,違規行為不一定是駕駛人所為,因此將相關規定全數刪除。

中華民國93年4月2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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