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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意超車擋道 刑法伺候

〔記者劉志原、孫友廉╱台北報導〕有些開車族脾氣不佳,稍有不爽,就駕車在他車前方擋道或逼停他人車輛,許多開車族多半不知道,這種常見的行為已觸犯刑法;有一名和人如此爭道的進口名車車主,就被法院罕見地依「壅塞道路罪」將他判刑六個月,處罰這名車主爭道逞強的行徑。

  被告蔡姓男子,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嫌前車速度太慢,氣得超越前車後,再以蛇行方式把對方逼停在高速公路內側車道,因而被台灣高等法院判刑;本案仍可上訴。

  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章規定,觸犯「壅塞道路罪」相關條文,最重可處五年徒刑。

  判決書指出,原告邱姓男子於九十一年某晚十時許,駕駛一千六百西西小客車,行駛中山高速公路新竹路段的內側車道,時速九十公里,適逢被告蔡某駕三千兩百西西的賓士車,自後方高速駛近。

  開好車高速行駛的蔡某,認為邱某的車速太慢,擋到他的去路,竟一再對他以遠光燈照射,邱某遂將車輛駛往外側車道避讓,豈料,被告蔡某超車後,卻又切至邱某行駛的外側車道,再緊急煞車,將後方的邱某逼回內側車道,蔡某在高速公路上,重複以此方式,逼迫邱某變換車道,頗有大車吃定小車的味道。

  其間,邱某雖「不想再和這種無理取鬧的人鬧下去」而加速離開現場,急欲甩開對方的糾纏不清,不料,被告蔡某憑恃他的賓士車馬力十足,總是一再追上,又再重演戲碼,最後,邱某被逼停在新竹湖口路段的內側車道上,造成後車行進不暢,甚至有後方車輛因閃避不及而發生連環車禍。

  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遂將蔡某移送法辦,檢察官起訴後,一審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判處蔡某徒刑八個月,蔡某不服,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蔡某憑恃其車輛性能好、馬力強、速度快,僅因不滿前車速度太慢,即以危險駕駛方式,於夜間將他人車輛逼停,罔顧公眾生命,危及他人行車安全,已涉及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壅塞道路罪」;幸合議庭認被告無不良素行,遂只判他徒刑六個月,讓他可易科罰金。

 

中華民國93年4月1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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