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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民法草案」難民居留權 中港澳人將不適用

〔記者蘇永耀╱台北報導〕為彰顯人權立國,行政院預定審查內政部所提「難民法草案」,給予外國難民居留權利;但鑑於中國人士藉由假結婚、偷渡等管道入台已日益嚴重,加上考量兩岸政治敏感關係,草案初步將中港澳人士排除難民適用對象,仍維持由現行兩岸條例相關法制處理。

  行政院官員表示,難民雖應不分國界,而各國處理難民事務的態度與方式,亦是評量各國對於人權價值重視的重要指標,但因中國對台敵意未除,只好做此切割處理,與兩岸法制體系分立;未來難民法草案有關主管機關,將為內政部,同時,待所屬的「入出國及移民署」完成法制化後,也將由其專責收置難民。

  根據難民法草案規定,外籍人士或無國籍人士有正當理由因「種族、宗教、國籍、社會團體或政治意見」而遭迫害,或有充分理由可能遭到迫害,而不能或不願重返該國或受該國的保護,便可向我國提出申請並接受庇護。

  草案賦予的難民庇護制度,是依照國際公約與慣例進行規範,因此,只要符合廣義的難民身分,主管機關便可核發難民證,同意其在台居留;另外,難民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可申請在台居留;而難民經合法連續居留滿五年者,將得依國籍法相關規定申請歸化。

  由於這項基於人權考量另闢的入台居留管道,條件要較一般外籍人士或中港澳人士申請居留為寬鬆,為避免被中國不法人士所利用,或有部分中國偷渡犯引用難民條款申請居留,造成政府處置過程的難題或困擾,內政部境管局經與陸委會、國安單位等開會研商後,決定排除中港澳人士適用難民法草案的相關規定。

  陸委會官員指出,兩岸人士往來頻密,加上若干不法管道,如將中港澳人士完全比照難民法草案規定,在實務上恐相當困難。

  而按現行兩岸條例的規定,政府處理過程可有「較大操作空間」,相關條例辦法雖無「難民」字眼,但已能相當程度吸納難民法草案的精神;另方面,因不受限於難民身分的人道或人權考量,讓政府得盱衡兩岸情勢變化進行更為彈性的處理。

  有關中港澳人士若因政治理由申請入境,兩岸關係條例第十七條便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經主管機關認為確有必要者」,申請在台居留;港澳關係條例亦有類似規範。

  另外,依照「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第六條規定,「基於政治考量,大陸地區人民對台灣地區國防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安定有特殊貢獻者;提供有價值資料者;領導民主運動有傑出表現及受迫害之立即危險者;具崇高傳統政教地位;或對國家有其他特殊貢獻者」,經有關單位舉證屬實並確有必要者,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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