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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內初選賄選 最重擬判刑10年

〔記者蘇永耀╱台北報導〕行政院會週三將討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為淨化選風,首度將政黨黨內初選納入規範,候選人若有賄選或使人放棄競選的「搓圓仔湯」等行為,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最高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草案同時列入排黑條款,經判刑確定者,終身將不得參選公職。

推薦選將違法 政黨連坐

 草案並新增政黨連坐規定,對於所推薦的候選人有違反選罷法相關行為,例如賄選、影響選務、選舉期間聚眾滋事等,經判刑確定者,將可按其確定人數,各處推薦之政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而針對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直轄市及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等選舉,若對有投票權之人,行使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將比照一般買票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為端正選風,選罷法修正草案這次大幅翻修,牽動條文達百餘條,並全面提高相關罰責。

  例如對買票與「搓圓仔湯」者的罰責由原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均提高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部分也予以提高,買票者將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搓圓仔湯」者則提高一倍,為併科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政黨黨內初選適用上述罰責。

競選經費超額 不再處罰

 對競選經費規定,草案將現行「最高限額」,修正為「最高金額」,除適度提高額度,候選人競選經費支出若有超過最高金額者,將不再處罰。

  草案另將配合「政治獻金管理條例草案」規定,明定候選人競選經費設專戶管理,競選經費中的政治獻金部分,應由依法設立之政治獻金專戶轉存,如有結餘,應存入政治獻金專戶,不為申報或故意為不實申報或未依規定檢送相關憑證者,則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以符合實際。

  對於參選資格限制,草案亦有所放寬,將刪除警察、警察學校學生、現在學校肄業學生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規定;不過,對於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仍比照現役軍人與軍事學校學生規定,列為不得參選公職的對象。

  另為防杜選民以不實的戶口遷徙取得選舉權,將配合戶政機關,把居住期間限制由四個月修正延長為六個月,以有效防止幽靈人口問題的發生。

  草案還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先前發布的民調,並應載明調查單、抽樣方式、樣本數、經費來源等內容,若違反將處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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