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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與人民自決

☉陳隆志

 在討論公民投票時,常常被提及的一個概念是人民自決。人民自決的思想隨十七世紀民族國家的興起而興起。第一次世界大戰時,美國總統威爾遜提出人民自決作為解決領土爭議的原則;聯合國成立後,人民自決被聯合國憲章確認為國際法的大原則;一九六六年聯合國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二大國際人權公約,則進一步詮釋人民自決權的內涵。人民自決不但適用於領土歸屬的糾紛,也可運用在國家獨立問題與政府形態的選擇上。落實人民自決的方式很多,包括公民投票,住民發展獨特的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制度,武力抗爭,現地視察,請願協商等。公民投票只是實踐人民自決的一種方法,而不是人民自決的必要條件。

  一九五二年生效的舊金山對日和約只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的一切權利、主權與領土要求,但沒有規定台灣的歸屬問題。當時,舊金山和會代表的共識是台灣的法律地位雖然暫時未定,但應在適當時機依據聯合國憲章「不使用武力」與「人民自決」的原則加以決定。雖然台灣人民並沒有在聯合國監督下透過公民投票決定自己前途,但是歷經全體台灣人民五十多年的努力,尤其是一九九○年代以來的民主化、本土化,台灣已經發展出獨特的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制度,由軍事佔領地演進為一個國家,這就是人民共同行使「有效自決」的鐵證。這種有效自決比一次的公民投票更加有力,因為台灣的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發展是持續演進的集體努力過程。當然,這種有效自決的事實並不排除利用公民投票再次確認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的可能性。換句話講,面對中國的軍事威脅與領土野心,我們可以用公民投票向國際社會明確表示台灣人要確保台灣是一個獨立自主的國家之意願。

  要之,透過有效人民自決,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種地位並不需要用公民投票加以確認;不過,利用公民投票聲明台灣的獨立地位與意願,則是我們面對中國蠻橫行為的重要武器。(作者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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