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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郵件通聯 納入反恐法規範

〔記者蘇永耀╱台北報導〕經過近一年的研議,行政院昨日完成「反恐怖行動法草案」審查,共計廿一條條文,為兼顧權益保障,草案對恐怖行為定義更趨嚴格,網際網路運用也納入規範;草案列出包括殺人、劫持等九種恐怖行為樣態,並一律加重刑罰,將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相關反恐作為,草案特別重視人權保障;例如為防範恐怖份子或組織藉由洗錢從事不法,將得凍結帳戶,但必須由調查局長、海巡署長、警政署長等治安機關首長,向法院聲請凍結令,時間最長可達六個月;若事件急迫時,雖可先予凍結,但必須在三日內請法院補發命令。

  法務部在去年十一月提出草案,由於對從事恐怖活動的定義較為抽象與寬鬆,曾引來違反人權的疑慮,經過多方諮商與研議,草案最後以相當程度翻修呈現,改採嚴格定義,避免無限擴大;在主觀特徵上,必須具有如政治、宗教、種族等的因素,並意圖使公眾心生畏懼;客觀特徵則必須具有計畫性與組織性。

  草案並列出九種恐怖行為樣態,包括:殺人;重傷害;放火;爆裂物;擄人;劫持車、船、航空器;破壞電子、能源、資訊系統;放逸核能、放射線;施放毒氣、毒物、細菌、生化物質等。

  而「恐怖份子」除實施上述行為者外,參加者與資助者亦均納入;「恐怖組織」必須具三人以上,內部有管理結構且從事恐怖活動者。

  為因應電子破壞的恐怖行為,草案特別納入網際網路的規範;規定電信總局與電信業者均必須保留使用戶在收發郵件與傳遞訊息的通信聯繫紀錄,即傳遞的網址等,保存期限為九十天,必要時得要求再延長九十天,治安機關基於反恐作為,將可以直接要求調閱這些通聯紀錄。

  無正當理由未保存或不提供者,將處以新台幣五十萬至二百五十萬元罰鍰,並「按日」連續處罰;審查草案的官員指出,由於罰則不輕,應具實質規範效果,草案也要求法務部方面應提供相關經費,建置所需的軟硬體設施。

  至於政府的反恐組織,仍將以行政院下設的「反恐怖行動小組」為中心,如果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者,反恐小組將可直接指揮並啟動政府災害防救機制,並結合國防部的全民防衛動員系統,完成行政院長游錫 先前要求建置「國土安全網」的構想。

  此外,草案也賦予政府進行國際反恐合作的相關法源,鑑於我國國際空間開拓不易,在實務考量下,草案還訂定在與國外政府合作時,除政府外,亦可透過政府所授權的機構進行。

  另方面,若因反恐必須進行監聽,草案規定屬外籍人士或中港澳人士,可由國安局長逕予簽發監聽;另依通訊保障監察法相關規定,若要監聽本國人士,國安局必須向法院聲請通訊監察書,同意後始得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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