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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罪犯惡「性」難除 出獄須強制戒治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法務部長陳定南昨天當面指示矯正司長黃徵男著手修改「保安處分執行法」,法務部指出,未來性侵害犯、毒犯這「兩大類」受刑人,若被評估認定服刑出獄或假釋出獄期間,仍無法完全消除其犯罪習性或心理因素,將強制送往中途之家或戒毒村以協助他們徹底戒治,及保護無辜女子免於受到性侵害。

  法務部表示,修法主要是為了減低毒犯一再「回籠」或類似楊姓受刑人等性侵害犯獲得假釋後,可能造成部份婦女、女大學生忐忑不安的情形。

  法務部研究性侵害犯出獄或假釋後的再犯情形,發現即使在監所強制治療期間,性侵害犯的受刑人對性犯罪的衝動有顯著改善,但仍無法確保出獄後不會再犯,最多只能改善到「低度再犯」程度。

  法務部強調,雖然我國性侵害犯受刑人治療後的再犯率僅有百分之六,但是仍對婦女造成安全威脅,只要仍有絲毫性犯罪的「癮」性,就有必要在受刑人出獄或假釋期間,替他們進行進一步的強制治療工作。

  此外,法務部統計顯示,各司法機關在九十一年度查獲海洛因、安非他命等第一、二、三級毒品,達兩千五百七十二公斤,創近五年新高;各監所毒犯受刑人、醫療院所通報戒除毒癮的個案可以發現,戒毒對象成癮性比例相當高,不容易在短期內戒除毒癮,復發的可能性亦高。

  但目前我國並未「強制」要求出獄或假釋期間的受刑人前往戒毒村、中途之家治療的法源,故法務部已著手研修保安處分執行法,使強制毒犯、性侵害犯接受進一步治療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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