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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 活 新 聞
自來水費 將加徵水資源保育費
〔記者蘇永耀╱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日通過「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占台灣面積四分之一的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民眾,將確立「受益者付費、受限者得償」原則;未來將採公用事業附徵方式,初期將規劃以水價三%,最高不超過十%為限,預估一年約僅增加十二點八億至四十二點六億,官員認為對經濟衝擊甚微。
現行台北自來水每度已附徵零點二元,以協助台北水源特定區之地方建設費用,未來草案實施後將適用於全國。
行政院長游錫堃說,這次通過經濟部所提的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雖僅修正三條、新增二條,共計五條條文,卻重大改變了我國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的管理政策;政府以往是限制土地開發使用,做為水源保護政策的手段,但本草案將透過水資源保育費的徵收,並以專款運用於造林、生態農業、水質保護、生態保育、居民生活福利等事項,積極營造綠色集水區的施政方針。
針對全國一百零八處,面積達九千零六十平方公里,占台灣面積四分之一的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民眾,游揆除強調回饋與補償原則,並指示經濟部應依據「安全最小標準」,就環境、資源、生態保護及防災需要,重新檢討各「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加速完成檢討縮編的政策環評,以兼顧國土發展與民眾權益。
這次主要修正內容包括:擴大以自來水水源之「水質水量保護區」為回饋、補償範圍;明定徵收水資源保育費之法源及專款支用項目,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依水源或用水標的,就水資源保育費之計算方法、費率、徵收方式等應遵行事項訂定收費辦法。
同時,草案認定水資源保育費屬綠色稅負一種,不同於一般規費,為建立透明之民眾參與機制,中央主管機關除應成立基金管理委員會以監督運用水資源保育費,該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授權由行政院定之;自來水事業工程由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興辦者,得由其內部依法取得相關類科技師證書者辦理規劃、設計、監造、鑑定。
經濟部指出,草案實施後將可反映社會公平、正義價值,保障佔全台面積四分之一集水區之弱勢民眾權益,並有利於水源建設推動。
此外,若採公用事業費用外附徵,初期將規劃以水價三%,最高不超過十%為限,一年僅十二點八億至四十二點六億,對經濟衝擊甚微,同時也符合「財政穩健」原則,不會增加國庫的負擔。
經濟部並說,草案將透過增加造林、獎勵有機農業及以締結行政契約發給補償金,降低私有土地使用強度等措施,有利於強化水源涵養、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同時,透過善用水資源保育費於區內補助教育獎助學金、醫療健保等,將有助於提高水質水量保護區居民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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