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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由 廣 場
從朱安雄事件看國境安檢
☉魏靜芬
前高雄市議會議長朱安雄行蹤成謎,外傳有可能已經搭船非法離開台灣。目前對於商港之入出境檢查,由內政部警政署設置之港務警察局負責入出境證照查驗工作。對於入出台灣地區漁港船舶之檢查,則由海岸巡防署執行。
為了促進海上經貿發展,充分運用海洋資源,並鼓勵人民親近海洋,以達海洋立國之實,政府遂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服務便民並提升行政效能之理念,簡化了漁港安全檢查作業。但另一方面考慮國家安全的保障,對入出漁港採鑑定分類方式實施安檢作業,以達成「安全與便民」兼顧之雙重目標。
因此,現行實務上入出漁港安全檢查作業,根據「海岸巡防機關簡化漁港安全檢查作業實施要點」之規定,係將安檢對象區分為一般漁船(無違法前科者)、注檢船舶(曾有違法前科者),以及娛樂漁業漁船、遊艇等三類,對於一般漁船若無明顯違法事證者,採目視登記方式辦理,並實施抽檢,抽檢率以設籍數之二十%為準;對於曾有走私、偷渡前科之漁船,則逐船嚴格檢查;至於娛樂漁船則採實施安檢及記錄後,監控出港。
事實上,在便民措施的考量下,執行機關對於突發的緊急事件(例如SARS疫情期間)發生,亦有加強安檢之彈性作法,只是在平常時期,這樣的檢查制度是否已足夠,抑或有加強之必要?公權力與人民權益之間的平衡點在哪裡?
政府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雖然保障多數國民免受干預的權益,但在無法全面檢查船舶的情況下,不免百密一疏。法律之兩難,往往在保障多數人權益之同時,卻造成個案之疏漏。當一個被限制出境的人,欲利用海路非法出境時,在現行制度下是有達成其目的之可能性。若欲彌補此一缺漏,目前僅得依賴政府機關對個案提高警覺並加強機關間橫向聯繫,但這種事前警覺與橫向之聯繫往往是當前政府所欠缺。(作者魏靜芬╱中央警察大學水上警察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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