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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寶 需繳至少100萬保證金

〔記者陳麗珠╱台北報導〕國內挖寶風氣興盛,為免民眾以挖寶之名行招搖撞騙之實,國產局昨日公布「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修正案,即日起,申請者限期開挖期限為3個月,到期最多僅能延長2個月,同時,也需繳交至少100萬元的保證金,以避免民眾濫挖國有土地,危及環境及國家安全。

  國產局表示,政府開放申請挖掘寶藏30多年來,申請開挖的件數為77件,核准件數僅有50件,其中,90年以來,核准開挖的件數為3件,包括90年底開挖博愛特區的案件,申請人以當地蘊藏黃金50萬公噸,獲得國產局首肯開挖,去年則有2個核准案,挖寶地點分別為高雄市鼓山區及桃園縣楊梅鎮高山頂段,目前為止,均無所獲。

  國產局表示,為免挖寶民眾破壞環境以及危及國家安全,近日完成「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的修正案,即日起,修正後的重點,增訂受理申請案件的處理期間,為期3個月,得延長1次,延期不得超過2個月,改變以往開挖延長次數不受限定的方式。

  除此,國產局表示,由於以往申請人僅需繳交5-20萬元的保證金,常常造成申請者藉著虛報掘發財產價值,詐騙民眾參與投資,為此,未來應繳交的保證金應為掘發打撈財產價值的10%,最少不得少於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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