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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由 副 刊
拘留二十九天
◎文曄
據日本報刊報導,目前東京各警察署留置場(拘留所)所拘留的人,外國的不良分子約占五成,而其中中國人又占了一半。從這個比例來看,不免令人懷疑中國來的旅客,其目的是為了什麼?
中國人被送入拘留所後,就鬧著牙疼或肚子疼,要求看醫生接受治療。拘留所基於人道考量不得不由翻譯官陪同去就醫診治。對這些自稱生病的人,看守員或搜查官就要特別對待,不能動粗,而拘留所有冷暖設備,三餐也能吃到注重營養均衡的健康餐。一般牢獄中很少有廣播體操,但在拘留所,一天卻有一次的體操時間。審問調查時又需要翻譯,而翻譯每小時要費約新台幣一千多元,在審問過程中也不能拍桌大聲責問,所以在拘留所受的待遇可以說是VIP級的待遇。這種「VIP」待遇,在中國人圈中流傳開了,難怪東來日本的商務犯罪有增無減。如果日本的拘留所像北韓的政治犯收容所的狀況,可能連一個不良的外國人都不敢入境日本來。
提到日本的警察署留置場,便聯想到日本統治台灣的時代,各地警察分室(分局)的留置場,不知有多少人被拘留過。當時的警察機關不用經過司法程序,就只需依台灣總督頒布的「違警令」,裁定最高拘留二十九天的權限。所以,「拘留二十九天」,是台灣人最畏懼,也是日本警察管理台灣社會治安最有效的方法。例如:賭博、打架、小偷或妨礙社會秩序等案件,地方分局長視案情的輕重,裁定處罰二十九天以下的拘留。
以前日本警察(或稱巡查)逮捕人犯,很少看到用「手銬」,大多都是用繩子來束縛人犯的雙手或腰部。筆者年少時曾經看過日本巡查用繩子一連串束縛了七、八個賭徒的腰部,排成一長列徒步被帶往警察局接受審問與處罰,大多是被裁定拘留。二次世界大戰後國民政府來台後仍有「違警罰法」,警察局長或分局長也有權裁決違警人七天以下之拘留,如遇依法加重時不得超過十四天。這些日本殖民統治及國民政府來台後的警察機關,同樣都不經過司法機關的公開審判,就讓警察裁決處罰被認為違警的人民。
後來因為民主化,違警罰法廢止,對人民的犯罪都必須經過司法程序公開審判才能定罪。日治時代的警察藉「拘留二十九天」的權限,來嚇阻民眾心理不安的專制苛政,這雖已是昔日的故事,但以身歷當時體驗的人來說,現在回想起來應仍是心有餘悸的惡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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