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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顧慮人口 每月查訪一次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配合「警察職權行使法」將於十二月一日施行,內政部長余政憲日前核定警政署所提「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凡屬「警察職權行使法」定義的「治安顧慮人口」,戶籍所在地警察機關都將實施每月一次的查訪,若為受毒品戒治者,每三個月一次,必要時還可以增加查訪次數,內容包括被查訪人的工作、交往、生活情形,以及「其他有助於維護社會治安及防制查訪對象再犯之必要資料」,總計將有五萬三千多名「治安顧慮人口」必須接受定期查訪。

  由於執行面可能觸及人權問題,因此余政憲指示警政署十二月開始施行後,必須注意兼顧治安與人權的平衡點,員警執行方式應該尊重被查訪人的感受與人權。

  有關查訪內容與查訪次數,由於辦法授權警察機關極大的裁量空間,余政憲也特別要求警政署應建立內部控管機制,避免員警執行查訪權過於浮濫。

  根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規定,警察實施查訪,應選擇適當的時間、地點,以家戶訪問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並應注意避免影響查訪對象的工作及名譽,查訪時間除與查訪對象約定,都應於日間為之,而且警察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依規定,戶籍地警察機關發現查訪對象不在戶籍地時,應查明及通知所在處所的警察機關協助查訪,如果行方不明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尋,而且警察機關如果發現行方不明的治安顧慮人口相關資料時,必須通報其戶籍地警察機關,以嚴密掌握治安顧慮人口狀況。

  所謂應被查訪的治安顧慮人口有十三種對象:一、曾犯殺人罪者;二、曾犯強盜罪者;三、曾犯搶奪罪者;四、曾犯常業竊盜罪者;五、曾犯放火罪者;六、曾犯性侵害罪者;七、曾犯恐嚇取財罪者;八、曾犯擄人勒贖罪者;九、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者;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受毒品戒治人;十一、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之罪者;十二、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之罪者;十三、經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列冊輔導或感訓處分執行完畢之流氓。

  依規定,查訪期間限定以刑執行完畢、感訓處分執行完畢、流氓輔導期滿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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