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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發動權 採立院公民雙軌制

〔記者王志宏╱台北報導〕在國親主導下,立法院院會昨天表決通過公民投票發動採「雙軌制」,除公民可以透過連署方式提案外,立法院也是公投的發動機關。至於民進黨團版規定行政院可為發動機關則遭否決。

  在公投法中的發動機關及審核機制上,國親挾著人數優勢,以一百一十三票對九十六票,通過立法院可為「修憲議題」的公投發動機關,同時並封殺民進黨團提案行政院為「法律立法原則之創制或法律複決」及「重大政策議題」的發動機關提案;而公民對於相關事項的提案連署人數則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對於立法院可為修憲議題的公投發動機關,是否與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的「任務型國大」程序有所牴觸,親民黨團總召周錫瑋坦承有「矛盾點」,但在各界都有急速通過公投法的共識,及憲法也未有實行方法下,這算是「前進式的立法」。

  至於執行上,周錫瑋強調,他雖不願用先「凍結」該條文的字眼,但也不排除貿然實施立法院的修憲議題發動權後可能有違憲之虞的質疑,因此還是要透過協商來解決後續如何執行的問題。

  通過的條文規定,立法院對於修憲議題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立法院之提案經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在公民提案部分,條文規定,對於法律創制複決、重大政策及修憲議題上,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同時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條文也規定,行政院應設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以及公民投票提案是否與條文所舉為同一事項之認定。

  另外,地方政府也應設地方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地方性公投事項之認定,以及公民投票提案是否與法案內容為同一事項之認定,委員會應包含專家、學者及各級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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