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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藝 術 文 化
改為推薦提名 增加電影及建築兩類
國家文藝獎設置辦法大翻修
記者凌美雪╱台北報導
運作時間長達半年的「國家文藝獎設置辦法」修訂案,昨天公布修訂的四大重點,其中最重大的改變是把獎項由五類增為七類。國藝會董事長林曼麗於報告修訂結果時表示,國家文藝獎自民國八十六年訂定以來,已頒發了七屆,期間因文藝獎設置辦法未臻完善,這次可算是一次大規模的修訂,希望因此選出更確實符合國家最高榮譽的文藝獎得主。
這次修訂內容,最明顯的差別是把原來五類獎項擴大為七類,即在文學、美術、音樂、舞蹈、戲劇之外,另增加電影及建築類。林曼麗表示,原打算根據「八大藝術」的分類,把雕刻獨立出來,後仍決定併入美術類。另亦特別就電影類提出進一步說明,因電影類包括導演、編劇、美術、音樂等領域,所以電影類的參選者將不限於導演資格。不過,七類文藝獎的得獎總名額改為不超過五位的上限,即不再像以前規定每一類選出一名,改為每一屆選出最多五名最優秀的藝術家,原則是通過評審團三分之二委員同意。
其次,參選方式由過去的自由報名改為推薦提名,並在推薦期限結束後視需要進行補提名。目前國藝會已針對修訂後第一次(即第八屆國家文藝獎)評選案,向歷屆文藝獎得主、國藝會歷屆董監事、全國藝文單位、各大專院校相關系所及各大藝文媒體,發函邀請協助推薦合適人選,並將於十二月底推薦作業結束後,針對推薦名單進行補充提名。
此次修訂案也針對評審機制進行修改,包括於各類專業領域中邀集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團,負責提名及進行初、複選工作;同時增設跨領域決審團,與各類評審團組成十一到十三人的決審委員,經過這些評審委員三分之二票數通過,可選出至多五位得獎者。至於得獎者的身分,大抵與過去的條件相同,即累積卓越藝術成就的藝術家,唯一不同的是,為與終身成就獎有所區隔,明訂得獎者須在質與量上都是仍然持續創作的藝文工作者。
林曼麗表示,為一改過去文藝獎設置辦法頗多混淆與漏洞的問題再發生,這次的修訂工作經過相當審慎而繁複的過程,從進行第七屆評選時,就同時密切徵詢參與提名的評審委員的意見,除內部不斷研議之外,八月期間也進行多次外部諮詢會議,九月十七日,董事會正式通過新的設置辦法,直到上星期自文建會核備下來,新辦法於第八屆開始適用,推薦參選的期程也將由新辦法公告日起,至今年十二月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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