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政 治 新 聞
擴大公共建設條例過關 584億救失業
〔記者黃維助╱台北報導〕朝野僵持數月之久的「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昨天終於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將以一年為期,投入總額五八四億元經費辦理擴大公共建設計畫,其中,八十四億元下放鄉鎮市,以達城鄉均衡發展目標。政院評估,這項計畫實施後,至少可使經濟成長率提升零點三八個百分點。陳水扁總統昨晚已公布這項條例,將從四日(週日)起生效。
本條例在立院上會期末初審通過後,至昨天完成三讀程序,其間朝野為綁樁疑雲爭執不休,國親等在野黨團還一度拒絕協商,最後在朝野各讓一步的情況下,本案經費總額從原定的五百億元加碼為五八四億元,國親黨團也順利爭取到部份預算下放鄉鎮市。
由於包括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方案在內的七百億元追加預算案尚在立院待審,對於條例修正後增加的八十四億元經費,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政院另提追加預算案之修正草案送立院併案審議,行政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不需再就此赴立院報告並備詢,而依上述條例所編列的五八四億元追加預算案應於本會期內完成審議。
「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明定,所謂的擴大公共建設計畫,是以符合「具體可行、土地取得無虞者」、「能發揮經濟效益、強化國家競爭力而對提升就業機會之效益顯著者」等原則的公共建設項目;而為審議上述計畫項目,法案規定,行政院得設跨部會的審議小組,並以經建會為中央主管機關。
另基於急迫工程的時效性及擴大國內就業市場的考量,條例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各項公共建設項目之採購,得於預算案未完成立法程序前,預先辦理招標採購前置作業,並於招標文件中限制不得任用外籍勞工。
條例亦規定,重大公共建設項目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者,必要時得依都市計畫法,由上級政府逕為變更。 至於曾引發朝野爭執不休的財源及預算下放鄉鎮市問題,條例規定,擴大公共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五八四億元,循追加預算程序辦理,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廿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的規定;舉債三三四億元不受公債法舉債額度的限制;分配鄉鎮市經費明定為八十四億元。
針對鄉鎮市執行預算及提報計畫的控管機制,條例規定,鄉鎮市公所應於本條例公布後十日內擬定計畫送交縣政府彙整並加註意見後,於十日內送中央執行機關核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執行本次追加預算,應經由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會通過後動支;而招標作業禁發統包及最有利標。
〔記者陳中興╱台北報導〕針對「五百億擴大公共建設」預算追加八十四億元至鄉鎮市公所部份,經建會副主委張景森表示,各鄉鎮市公所必須依照匡列額度,在十天內呈報縣政府,縣政府必須在收到後十日內送經建會,以僱用失業者優先。
且因執行時間緊迫,張景森強調,中央沒有時間再與地方退補、修改預算,各鄉鎮務必在匡列額度內編製預算需求,不得超越額度;且不得將同一工程切割為數個分包,以逃避每筆十萬元以上必須呈報縣府核定之限制。
張景森表示,今年追加預算之執行績效,將納入計算明年補助款額度之重要依據;各項工程之僱用人手也必須以失業者為優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