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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長延選案 監院糾正北市府
〔記者許紹軒╱台北報導〕監察院調查台北市政府的里長延選案,監委指市府作為率然改變與選民的政治契約,不具正當性,而市府不服行政院要求撤銷延選的處分而聲請釋憲,待釋憲結束又未再提救濟爭訟程序,違背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之常規,造成不良示範,昨天通過糾正台北市政府。
監委李伸一、詹益彰與黃煌雄調查指出,台北市政府以台北市政府在「台北市行政區劃及里鄰編組自治條例」通過施行後,僅以短期內無法重新劃分里的行政區域為理由,就延後辦理第九屆里長選舉,並延長第八屆里長任期,這與大法官第四九九號解釋文的意旨不符,延期改選的特殊事故,應是指「不能預見之非尋常事故」,且里長之正常產生程序,應符合任期制的民主政治基本原則。
糾正案文表示,市府宣稱以里界調整當成延選理由,但兩者之間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而且因應人口變動而調整里行政區域的其他縣市政府,都在本屆里長改選前調整完成,並無因而影響里長改選的情事,只有台北市政府不能如期完成調整,顯見台北市政府未尊重民主政治任期制度的基本精神,率然改變與選民的政治契約,不具正當性。
此外,監委認為延選案顯然未維護行政法上「信賴保護原則」的意旨,況且根據台北市第五期里區域調整實錄,里界調整影響的里數為七十八里,僅佔全市里數的百分之十七,以這樣的比例就決定要全市里長延選,不見得符合比例原則,況且市府的倉促決定對一些事先投入大量人力時間的候選人而言,並未充分維護他們公法上信賴保護權益,顯有未當。
糾正案文另指出,大法官會議第五五三釋憲文認為,「本件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決定延期辦理里長選舉,涉中央法規適用在地方自治事項時具體個案的事實認定、法律解釋,屬有法效性之意思表示,係行政處分,台北市政府有所不服,乃屬與中央監督機關間公法上之爭議,惟既屬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審理問題,為確保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功能,該爭議之解決,自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但市府並未提出行政救濟,並在函覆監院查詢時表示,「台北市已於九十二年一月四日辦理完成第九屆里長選舉,已無再續行救濟爭訟程序的必要。」顯見台北市政府捨行政救濟聲請釋憲,以達到實際延選目的,後來就算聲請釋憲結果出爐,卻無意續行救濟爭訟,有違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常規,造成不良示範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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